青海省住建廳:青海省房屋市政工程質量安全專家庫管理辦法
西寧市城鄉建設局,海東市、各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各經濟開發區建設部門,各相關企業單位:
《青海省房屋市政工程質量安全專家庫管理辦法》已經青海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第14次廳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青海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4年12月30日
青海省房屋市政工程質量安全專家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我省房屋市政工程質量安全技術支撐體系規范專家庫管理,發揮專家的專業指導和技術支撐作用,提升房屋市政工程質量安全工作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房屋市政工程質量安全專家庫的建立、維護、使用,以及專家資格和行為的管理。
第三條 本專家庫包含質量、安全兩大類別,共設21個專業。
質量類:1.房屋建筑工程;2.機電工程;3.軌道交通工程;4.道路工程;5.橋涵工程;6.隧道工程;7.巖土工程;8.水利水電工程;9.房屋主體結構安全及鑒定。
安全類:1.施工安全(含職業病防治);2.深基坑與高邊坡;3.腳手架工程;4.模架工程(房建);5.模架工程(橋梁);6.暗挖工程;7.起重機械及吊裝工程;8.附著式升降腳手架;9.拆除及爆破工程;10.鋼結構、網架和索膜結構安裝工程;11.施工臨時用電;12.軌道交通工程。
專業類別可根據有關規定和實際需要進行調整。
第四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是本專家庫的管理部門。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委托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負責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專家庫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專家的條件與聘任
第五條 專家庫專家(以下簡稱“專家”)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
(二)認真履行崗位職責,遵紀守法,誠實守信,客觀公正,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廉潔自律,無違紀違法等不良記錄;
(三)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監督、咨詢、檢測等相關工作原則上具有15年及以上的經驗,熟悉房屋市政工程質量、安全、應急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行業、地方現行標準,具有扎實的理論基礎和豐富的工程實踐經驗;
(四)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
(五)工程技術人員應具有建筑、結構、巖土、道路、橋隧、建筑機械、施工管理等專業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高校教師應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職稱;
(六)身體健康,能夠勝任相關工作,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0周歲;
(七)本人愿意且所在單位支持參加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開展的相關工作;
(八)近三年每年度均參加過國家、省級有關部門、行業協會、學會等單位組織開展的法律法規、通用規范、國家或地方標準的培訓學習或繼續教育;
(九)近一年內未因違反工程建設法律法規等受到行政處罰;
遠郊市州的人員,以及具有較高學術或技術影響,在行業內有較高權威性的人員,可適當放寬學歷要求、專業年限和年齡條件限制。
第六條 專家聘任采取申請聘任和特邀聘任兩種形式,以申請聘任為主。申請聘任遵循下列程序:
(一)符合條件的人員,按專業類別提交申報材料至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
(二)由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分別組織對安全類、質量類專家申報材料進行初審;
(三)初審合格者由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簽署意見后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審定;
(四)對通過審定的專家名單,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在其政府網站公示。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可直接邀請專業技術人員擔任專家。
第七條 專家任期一般為5年,任期屆滿可根據工作情況續聘。
第三章 專家的任務、權利、義務
第八條 專家的主要任務:
(一)參與起草有關房屋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的政策、規章制度;
(二)參與編制、審核有關房屋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的地方標準、應急預案;
(三)參與房屋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的檢查、巡查;
(四)參與房屋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技術咨詢、事故調查;
(五)參與房屋市政工程質量安全投訴的鑒定;
(六)參與房屋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的評優評先活動;
(七)參與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判定和專項方案的論證;
(八)承擔有關房屋市政工程質量、安全、應急管理的培訓授課任務;
(九)參與房屋市政工程省級工法評審及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的鑒定和評估工作;
(十)參與房屋市政工程相關的其他技術管理和咨詢活動。
第九條 專家享有下列權利:
(一)接受有關單位的邀請,以房屋市政工程質量安全專家的身份參加有關技術指導和咨詢活動;
(二)不受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的非法干預和影響,尊重科學、實事求是,提出專家論證咨詢意見;
(三)到被論證咨詢的項目進行實地勘察,查閱相關資料聽取有關單位對相關內容的介紹;
(四)按規定領取論證咨詢報酬;
(五)在遭受與論證咨詢工作有關的不公正待遇時,向相關部門、單位提出申辯、控告;
(六)對專家庫的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
(七)申請退出工程質量安全專家庫;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專家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建設工程有關技術標準、規范及管理規定,遵守職業道德,遵守回避原則,并接受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二)科學、客觀、公正地為委托單位提供相關技術指導和論證咨詢服務,并對論證咨詢結果負責;
(三)積極參加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的技術管理、咨詢活動和應急處置工作,按時完成委托的工作任務;
(四)不得泄露工作秘密或其他依照相關規定不得公開的工作內容;
(五)不得接受超出論證咨詢合理報酬之外的現金、有價證券、禮品等;
(六)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時舉報或反映工作過程中出現的違紀違法行為或不正當現象。
第四章 專家的選用、聘任與管理
第十一條 全省各級房屋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開展工作需聘請專家作為技術支撐的,以及有關單位組織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等專項方案專家論證的,必須從專家庫中抽取。有關單位應根據工作內容和性質,在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或選用相關專家。
第十二條 專家庫實行信息化動態管理,專家庫日常管理機構可根據專家工作業績、論證質量、教育培訓及個人履職等情況,對專家進行考核評定,考評成績將作為專家任期屆滿是否續聘的主要依據之一。
第十三條 專家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專家庫日常管理機構核實并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審核后取消專家資格:
(一)弄虛作假偽造申報資料的;
(二)從事專家活動過程中存在嚴重過失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違背職業道德或回避原則,在從事專家活動過程中顯失公平的;
(四)被抽取后,無故不參加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的應急處置的,或一年內兩次無故不參加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的有關檢查、咨詢活動的;
(五)未按要求將個人年度履職情況及時上傳至專家管理信息系統的,或參加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方案論證后一年內兩次以上未及時上傳相關信息的;
(六)泄漏工作秘密或其他依照相關規定不得公開的工作內容的;
(七)接受超出論證咨詢合理報酬之外的現金、有價證券,禮品的;
(八)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第十四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檢查中發現無專家資格參與專項方案論證的,兩年內不得申請專家資格。
第十五條 專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專家庫日常管理機構核實并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審核后終止資格:
(一)因個人健康不能勝任專家相關工作的;
(二)因年齡超限、工作調動或其他客觀原因不能繼續從事專家相關工作的:
(三)本人提出申請,要求退出專家庫的。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專家在工作中有違法、違規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可向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投訴舉報。
第十七條 由于專家的違法違規行為給有關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由專家本人承擔相應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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