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 權威答疑關于政府采購39個問題
日前,財政部網站對網友提出的政府采購相關問題進行又一輪集中回復,實務干貨滿滿,值得學習。”
No.1
問: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和<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范圍規定>實施工作的通知》(發改辦法規[2020]770號)第一條第三款規定:對《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2018年第16號令)第五條第一款第(三)項中沒有明確列舉規定的服務事項、《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范圍規定》(發改法規規〔2018〕843號)文件中第二條中沒有明確列舉規定的項目,不得強制要求招“。另外,按照發改委咨詢答復,除勘察、設計和監理外的服務,不屬于必須招標的項目,但涉及政府采購的,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定執行。我單位為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代建單位(性質為事業單位),請問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項目建議書、可研、工程造價咨詢、檢測等服務項目,不管采用何種方式采購,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還是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
答:與工程建設有關的勘察、設計和監理等服務,采用招標方式采購的,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除勘察、設計和監理外的服務,不屬于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屬于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者采購限額以上的,按照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規定執行。
No.2
問:多家預算單位聯合采購,單個項目均不超過(100萬),聯合后超過100萬,此類情況每個預算單位是否需要補報、新增政采預算?
答:如各單位采購的貨物不屬于集采目錄內且未達到分散采購限額,則該聯合采購項目無需補報、新增政采預算。
No.3
問:最近碰到有供應商未在投標文件的報價明細表中填寫投標產品的規格型號,而提供的證書上是有規格型號的,評委不能在評標現場判斷產品和證書是否對應,請問這種情況下,有啥方式能幫助判斷?
答:招標文件應當明確報價明細表填報要求,對于未在報價明細表中填寫規格型號的,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處理。招標文件未作規定的,評標委員會可要求投標人進行澄清,并視情作出處理。
No.4
問:政府采購項目開標時,代理機構發現兩家投標人IP地址一致,代理機構應當如何處理?是否需要將情況書面報告財政局?代理機構是否有權要求投標人作出解釋說明?
答:留言所述情形應將情況記錄后正常開標,向財政部門反映情況。采購代理機構無權自行要求投標人進行解釋。
No.5
問:用于醫用行業的顯示器是否屬于強制節能產品的范圍,請問哪些顯示器是屬于強制節能產品的范圍?
答:根據留言所提供的信息無法判斷相關產品是否屬于政府強制采購的節能產品,請根據采購需求的具體技術要求、《節能產品政府采購品目清單》中的產品名稱及依據的標準確定。具體可以咨詢中國質量認證中心
(電話:010-83886194/83886379/83886188)或者其他專業機構。
No.6
問:采用競爭性磋商方式開展政府購買服務,通過網站發布購買服務信息,只有2家供應商前來投標(2家均符合條件),采購是否可以正常進行?
答:留言所述情形應當終止競爭性磋商采購活動。
No.7
問:《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在實際操作中,是否這樣把握:
1.未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貨物采購項目,不區分投標企業性質,只按照所投產品生產商性質執行價格評審優惠。
2.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項目,只按照投標企業性質確定投標資格,不再針對所投產品生產商性質執行價格評審優惠的扶持政策。在回復里有個問題核心未解決:對貨物類項目,如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是否只要投標人為中小微企業就可以?是否要追溯到投標的貨物制造商亦均為中小企業(如100件商品,對應100家制造商均為中小企業)?如投標人為中小企業,但貨物制造商不全是中小企業,是否投標人不具備政策上的資格要求而為無效標?
答:按照《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財庫〔2020〕46號)規定,在貨物采購項目中,貨物由中小企業制造(貨物由中小企業生產且使用該中小企業商號或者注冊商標)的,可享受中小企業扶持政策。如果一個采購項目或采購包含有多個采購標的,則每個采購標的均應由中小企業制造。
No.8
問:國辦發〔2007〕51號文件里提到:優先采購的節能產品應該符合下列條件:
一是產品屬于國家采信的節能產品認證機構認證的節能產品,節能效果明顯;
二是產品生產批量較大,技術成熟,質量可靠;
三是產品具有比較健全的供應體系和良好的售后服務能力;四是產品供應商符合政府采購法對政府采購供應商的條件要求。在優先采購的節能產品中,實行強制采購的按照以下原則確定:
一是產品具有通用性,適合集中采購,有較好的規模效益;
二是產品節能效果突出,效益比較顯著;
三是產品供應商數量充足,一般不少于5家,確保產品具有充分的競爭性,采購人具有較大的選擇空間。
財庫〔2019〕9號文件提到:依據品目清單和認證證書實施政府優先采購和強制采購。采購人擬采購的產品屬于品目清單范圍的,采購人及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據國家確定的認證機構出具的、處于有效期之內的節能產品、環境標志產品認證證書,對獲得證書的產品實施政府優先采購或強制采購。這兩個文件對需要強制采購的節能產品認定標準不一樣,評標時應當以哪個文件為準進行認定?還是以中國政府采購網(www.ccgp.gov.cn)在線查詢結果為準?
答:財庫〔2019〕19號文件是根據國辦發〔2007〕51號文件的規定,對產品具體范圍作出的規定,兩個文件的規定不存在沖突。
No.9
問:貴司2021年4月7日(留言編號:5158-3667118)回復——為項目提供初步設計編制或評審的單位,可以參與除整體設計、規范編制或者項目管理、監理、檢測等服務以外的采購活動。我單位一達到政府采購限額的房屋修繕工程前期委托一家設計單位進行初步設計編制后擬進行工程總承包競爭性磋商,該初步設計單位可否參與后續工程總承包采購活動?如可以,是否可以延伸理解為——工程初步設計不屬于項目整體設計,采購人發布公告時公開已完成的初步設計文件,使潛在供應商能夠處于同等條件下競爭,這樣前期初步設計編制單位就可以參與該項目后續工程總承包采購活動,不違反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
答:為項目提供初步設計編制或評審的單位,可以參與除整體設計、規范編制或者項目管理、監理、檢測等服務以外的采購活動。留言所述情形如果工程總承包不包含規范編制、項目管理、監理、檢測等服務,初步設計編制單位可以參與該項目后續采購活動。
No.10
問:我單位作為一家公立醫院,醫用耗材品種眾多,耗材全年用量不可預估,其中部分品種一個財政年度內也有可能會超過分散采購限額標準。請問:1、醫用耗材采購是否屬于政府采購?2、醫院不通過政府采購,自主按照競爭擇優的原則采購多家耗材配送供應商對醫院進行耗材配送的方式是否可行?是否違反《財政部辦公廳關于開展政府采購備選庫、名錄庫、資格庫專項清理的通知》(財辦庫〔2021〕14號)的相關規定?
答:全年采購金額達到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的,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律制度執行。
No.11
問:根據《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第八條超過200萬元的貨物和服務采購項目、超過400萬元的工程采購項目中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預留該部分采購項目預算總額的30%以上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其中預留給小微企業的比例不低于60%。請問預留給小微企業的比例不低于60%如何體現?是否可以在采購文件中明確是專門面向小微企業項目?如果不能明確,那么如何在采購項目中進行體現該項目是預留給小微企業的項目?
答:采購人可以將采購項目或者采購包專門面向小微企業采購。
No.12
問:醫院自籌資金招標由哪個部門監管?是否有相關制度?
答:公立醫院所有收支都應納入部門預算,屬于財政性資金,公立醫院使用納入預算管理的資金,采購集采目錄以內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應按照政府采購法和實施條例的規定執行采購。
No.13
問:74號令競爭性談判:談判小組與通過資格審查的供應商逐一談判。是否理解為:供應商只要資格通過了,其響應文件未響應談判文件的實質性要求(文件規定,未響應該要求為無效文件),也必須參加談判?2、面對中中小企業的采購,供應商即為中小企業又為殘疾人企業,是否享受價格優惠條件。
答:1.談判小組應當對響應文件進行評審,并根據談判文件規定的程序、評定成交的標準等事項與實質性響應談判文件要求的供應商進行談判。未實質性響應談判文件的響應文件按無效處理。2.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項目或者采購包,不再執行價格評審優惠政策。
No.14
問:我單位從事服裝加工,在采購縫紉設備時,招標部門說不能限定品牌,這樣每次采購的設備都不同,造成車間多種品牌設備運行,不利于售后服務和維修,車間反應不好用的設備只要人家中標就不能不買,請問,這樣做是否對?
答:您在留言中未明確單位和資金的性質,無法簡單判斷是否適用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
No.15
問: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公告的競爭性磋商文件約定“對采購文件提出質疑的,應自采購文件公告期滿之日起計算,且應當在投標截止之日前提出”。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94號--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對采購文件提出質疑的,應當在獲取采購文件或者采購文件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供應商在評標結束后未中標,遂對采購文件提起質疑。此時效應該執行哪一條?
答:供應商應當在《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十一條規定的法定期限內依法提出質疑,采購人、代理機構不得以約定的方式減損供應商的法定權利。
No.16
問:在政府采購項目中,成交候選人只推薦了1名供應商,這個供應商就是成交供應商,但在后續對成交結果的質疑中發現質疑成立,該供應商不應當成為成交供應商,該項目實質性響應供應商為5家。請問代理機構能否按照94號令16條“(二)對采購過程、中標或者成交結果提出的質疑,合格供應商符合法定數量時,可以從合格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的,應當依法另行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否則應當重新開展采購活動。”認定該項目沒有合格成交候選人,應該重新開展采購活動?因為談判的情況和公開招標不同,政府采購公開招標是沒有規定推薦中標候選人人數的,參考招標投標相關規定3名以下都可以,但是談判是規定了要推薦3名成交候選人的(74號令),所以這個項目當時一開始只推薦1名成交候選人就是有瑕疵的,那現在遇到這種情況,能否按照94號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但是重新采購時候要求談判小組推薦3名成交候選人?
答:如談判過程中出現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采購人或者代理機構應當終止采購活動;否則應綜合考慮效率等因素依法確定成交供應商。
No.17
問:目前很多政府采購服務都在簽訂3年期的采購合同,或3年履行期,合同一年一簽。——我注意到《關于推進和完善服務項目政府采購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4〕37號)規定“三、靈活開展服務項目政府采購活動……積極培育政府購買服務供給市場。……采購需求具有相對固定性、延續性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服務項目,在年度預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購人可以簽訂不超過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購合同。”《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02號)第二十四條規定“……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可以簽訂履行期限不超過3年的政府購買服務合同。”——那么,37號文的描述匯總有個“積極培育政府購買服務供給市場”的大前提,而102號令的適用范圍直接是“政府購買服務”。請問,非政府購買服務范圍的政府采購服務項目,例如,公益二類事業單位采購服務時,如果滿足預算有保障,購買內容相對固定、連續性強、經費來源穩定、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情形,能否簽訂履行期限不超過3年的政府采購服務合同?
答:政府購買服務項目都屬于政府采購服務項目范疇。采購人在采購需求具有相對固定性、延續性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購服務項目,在年度預算能保障的前提下,可以簽訂不超過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購合同。
No.18
問:2019年某市財政局以采購人身份進行了《2019-2021年某市財政局政府投資項目工程造價結算審核服務入圍》的招標,該庫有效期至2021年8月;2020年某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作為采購人進行了《某市2020-2022年政府投資項目工程造價結算審核服務入圍》;上述2個庫的區別:2019-2021年庫委托的是投資額3000萬以上項目,2020-2022年庫委托的是投資額3000萬以下項目。請問:2019-2021年庫到期后,限額以上的項目的業務是否可以采用2020-2020年庫還是重新招標?
答:留言所述工程造價入圍項目,不符合現行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及《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財庫[2019]38號)要求。采購人應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在明確服務標準、定價原則等采購需求的前提下,依照法定程序擇優選擇具體供應商,遵循量價對等的原則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可由一家供應商承擔的采購項目,可與其簽訂單價固定、數量不固定的采購合同。確需多家供應商共同承擔的,可根據業務性質、服務區域等要素,進行合理分包,通過競爭擇優,將相應采購業務明確到具體供應商。
No.19
問: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中第十九條:供應商在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3年內因違法經營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內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期限屆滿的,可以參加政府采購活動。請問該條例中的“一定期限”的時長具體由哪個部門決定?需要出具哪種證明文件投標時認可?
答:留言所述“一定期限”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監管部門確定的具體期。具體期限由行政監管部門在作出處罰時決定。
No.20
問:某服務類政府采購項目合同期限為2020年4月13至2021年4月12日,合同屆滿前,采購人因內部審批問題截止在2021年4月12日仍未決定合同是否續簽,2021年5月30日采購人通過內部決議方式同意該合同續簽,合同期限為2021年5月30日至2022年5月29日,請問2021年5月30日至2022年5月29日合同期的合同屬于合同續簽嗎?
答:留言所述合同續簽問題,應在采購人與供應商簽訂的采購合同中進行約定,并按照約定的方式進行合同續簽。
No.21
問:事業單位出資設立的全資子公司或參股公司(事業單位持有該公司一定數量的股份)能否參與該事業單位的政府采購項目或發改委立項項目的投標?
答:采用招標方式采購的項目,下屬企業不可以參加上級單位作為采購人的項目。
No.22
問:采購人擬(使用財政資金)通過參加拍賣的方式征集文物,競拍金額達到政府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是否適用《政府采購法》程序?若適用,應如何適用?若不適用,應適用哪種程序?
答:通過參與拍賣方式競買文物的,可不適用政府采購有關規定。
No.23
問:政府機關物業服務合同(400萬以上)到期后可否續簽?如果續簽的法律依據是什么?如果不能續簽,請問應該采用什么辦法采購?
答:采購人在采購需求具有相對固定性、延續性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服務項目,在年度預算能保障的前提下,可以簽訂不超過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購合同,并在采購文件中及采購合同中進行事先約定。未事先進行約定的,不可以續簽采購合同。
No.24
問:我是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從業人員,現就財庫【2020】46號文件的執行問題需要請教:根據該文件,采購文件中需要明確采購標底對應的中小企業劃分標準所屬行業,那么,假設我采購的是臺式電腦,潛在供應商既有生產廠家,也有經銷商,我在采購文件中明確行業的話是“制造業”還是“批發零售業”?
答:采購人應根據項目實際情況,明確采購標的對應的中小企業劃分標準所屬行業。一個采購標的應只對應一個行業。留言所述采購臺式計算機所屬行業應為“制造業”。
No.25
問:公開招標項目,采購人必須委派采購人代表參與評標嗎?
答:為落實采購人主體責任,財政部鼓勵采購人指派熟悉項目的工作人員作為采購人代表參與評審。
No.26
問:A公司為總公司,A公司控股A1公司和A2公司,A1公司設立全資子公司B1公司。B1公司的分公司和A2公司的分公司共同參與同一政府采購項目的投標,因分公司不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即B1公司和A2公司授權各自的分公司參與投標,以上所述公司均同屬同一集團,同一行業,共同參與同一政府采購項目的投標,請問是否合法?中標結果是否有效?
答:根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供應商,不得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政府采購活動”的規定,留言所述情形,請自行判斷是否可共同參與同一政府采購項目的投標。
No.27
問:需求管理辦法實施后:單一來源以下兩種情形是否還是適用?
1.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
2.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百分之十的。
答:留言所述單一來源兩種情形仍適用。
No.28
問:根據財政部印發《關于推進和完善服務項目政府采購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4]37號,采購需求具有相對固定性、延續性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服務項目,在年度預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購人可以簽訂不超過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購合同。
請問:
1.在第一年采購時,預算金額是應按一年還是三年填寫?
2.如某項目,按一年采購預算填寫,則未達到公開招標線,可采用非招標采購方式;但實際簽訂合同是三年的,三年總預算達到了公開招標線,是否有規避公開招標的存在呢?
答:1.留言所述采購項目預算金額按照一年的填寫。2.留言所述此類采購項目,應當按照一年預算金額計算是否達到政府采購公開招標數額標準。
No.29
問:2020年10月,湖北省突發公共衛生應急響應為三級,某地市在建設公共衛生中心時需采購6600萬元疫情防控醫療設備,要求2020年12月份完成,采購單位把單價30萬元以上合計6000萬元的醫療設備用公開招標方式采購;單價30萬元以下合計600萬元的醫療設備,依據財政部財辦庫〔2020〕23號《關于疫情防控采購便利化的通知》文件精神,按照采購單位內控管理制度,以公開詢價和院內議標方式采購,采購單價低于市場價,上述600萬元醫療設備的采購,是否可以認定為“化整為零規避公開招標采購”?
答:按照《關于疫情防控采購便利化的通知》(財辦庫[2020]23號)要求,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疫情防控相關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應以滿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為首要目標,建立采購“綠色通道”,可不執行政府采購法規定的方式和程序,并加強疫情防控采購項目采購文件和憑據的管理,留存備查。留言所述問題,請按上述規定自行判斷。
No.30
問: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貨物項目,除生產商必須是中小企業外,投標商是否也必須是中小企業?
答:按照《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規定,在政府采購項目中,貨物由中小企業制造可享受中小企業扶持政策,對投標企業性質不作要求。
No.31
問:1.財政部87號令規定“在公告中標結果的同時,采用綜合評分法評審的,還應當告知未中標人本人的評審得分與排序”,關于是否應當告知未中標人具體評審分項(即評分明細)國庫司在同一問題咨詢,不同時間回復的答案不一致;如“留言編號:6339-3411670”回復中提到“應按照87號令的要求告知未中標人本人的評審得分和排序。評審得分是指最后總得分,而不是細項得分”,“留言編號:1049-3673774”中回復“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規定,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告知未中標人本人的評審得分與排序。代理機構可以告知其各項評分明細情況”。國庫司以上不同回復導致我們執行中存在疑惑,按以上貴司回復是否理解為“按財政部87號令規定,未要求告知未中標人本人詳細得分,但是采購人或采購代理可以告知,也可以不告知,具體是否告知由采購人或采購代理自行決定”?2.針對以上同一問題國庫司回答與條法司回答也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如“留言編號:6824-3405264”條法司回復“第六十九條第五款未要求告知未中標人本人的詳細情況”請問應如何執行?
答:留言所述情形,應按照87號令的要求告知未中標人本人的評審得分和排序,但未要求必須告知未中標人本人的詳細得分。
No.32
問:代理機構售賣招標文件價格虛高,是否屬于財政部門監管范圍?如屬于財政監管范圍,具體依據是什么?
答: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87號令)規定,招標文件售價應該按照彌補制作、郵寄成本的原則確定,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No.33
問:安慶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擬確定10家招標代理單位進入安慶市政府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首批),并在有效期內接受各具體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招標人)的委托,負責該項目的招標代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十九條,采購人有權自行選擇采購代理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采購人指定采購代理機構。請問此次采購行為是否違反本條?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十九條規定,采購人有權自行選擇采購代理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采購人指定采購代理機構。留言所述問題請向當地財政部門咨詢。
No.34
問:專門面對中小企業采購的貨物項目,除生產商必須是中小企業外,投標商是否也必須是中小企業?
答:按照《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規定,在政府采購項目中,貨物由中小企業制造可享受中小企業扶持政策,對投標企業性質不作要求。
No.35
問:2021年4月8日,《中國紀檢監察報》刊發了題為《嚴懲招投標領域違紀違法行為》的文章,文章中提到“在招投標監管過程中濫用職權、失職失責。……二是監管不力,履職缺位。相關職能部門對投標方資質審查、評標專家監督、標后質量監管等重點環節的廉政風險防控不到位,滋長了招投標領域違紀違法腐敗案件的發生。如,某縣人民醫院申請采購血透設備,縣財政局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副主任黃某某違反監管規定,沒有到現場監督開標評標活動,也沒有對評標專家抽取進行監督,未能及時發現該院違反規定抽取評標專家組織評標的行為。”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六十六條規定,除采購人代表、評標現場組織人員外,其他與評標工作無關的人員一律不得進入評標現場。請教國庫司領導,在實際工作中,財政部門工作人員應當如何執行?
答: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六十六條規定,除采購人代表、評標現場組織人員外,其他與評標工作無關的人員一律不得進入評標現場。財政部門作為政府采購監管部門,主要以事后監督檢查為主。
No.36
問:陶某在A公司持股98%,B公司持股60%,且陶某均非兩家公司的法人。現A、B兩家小型企業能否組成聯合體參與專門面向中小企業的某一政府采購項目(該項目接受聯合體投標)?此種情形是否屬于《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第八條—組成聯合體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業與聯合體內其他企業、分包企業之間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
答:留言所述情形,A、B兩家小型企業可以組成聯合體參與專門面向中小企業政府采購活動,不屬于《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禁止情形。
No.37
問:PPP項目(工程類建設項目)落實該政策,按第八條預留預算總額30%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其中預留給小微企業的比例為60%,措施為要求獲得采購合同的供應商將采購項目中上述比例分包給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業;按十二條采購文件明確要求合同分包的,明確分包意向協議中中小企業合同金額應當達到上述比例;按十三條應當公開中標供應商的中小企業聲明函;按十四條應當將分包意向協議作為采購合同的組成部分。
疑問:
1.投標人投標文件中提交的分包意向協議中中小企業的名稱是否需要明確?
2.中小企業聲明函中分包企業是否需要填寫?
3.本PPP項目包含多個工程類建設項目,按必須招標規定,到達招標規模的項目必須招標,上述投標人投標文件中的分包企業如何能確定?
答:1、投標人分包意向協議中需要明確分包的企業名稱;2、投標人中小企業聲明函需要填寫清楚分包企業名稱;3、PPP項目包含多個工程建設項目的,應當在不同的具體項目中落實政策要求。
No.38
問:在政府采購項目招標文件評審標準編制過程中,經常會遇到評審因素的量化、細化、以及評審分值設置應當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的問題,不知道怎么準備理解評審因素的“量化”?是指“數量化”嗎?對于“服務類”、工程的磋商類項目怎樣去量化?另外對于商務要求和采購需求沒有區間規定的,分值是否就不能設置區間分值?例如“1-3分”?
答:采購需求客觀、明確的采購項目,采購需求中客觀但不可量化的指標應當作為實質性要求,不得作為評分項;參與評分的指標應當是采購需求中的量化指標,評分項應當按照量化指標的等次,設置對應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確定客觀指標,需由供應商提供設計方案、解決方案或者組織方案的采購項目,可以結合需求調查的情況,盡可能明確不同技術路線、組織形式及相關指標的重要性和優先級,設定客觀、量化的評審因素、分值和權重。價格因素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確定分值和權重。
No.39
問:根據《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財政部第102號令)規定,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不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主體。是否理解為公益一類事業單位采購服務不屬于政府購買服務范圍,但可以按照政府采購法實施采購。事業單位采購服務是否僅限于輔助性服務?
答:按照《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02號)規定,各級國家機關是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主體。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不具有行政職能,不能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主體。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不能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主體,是指其不能購買其承擔的主要事項,即不能將自身的主要職能委托出去。為完成自身主要職責,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可以采購所需輔助服務事項。
下一篇: 國辦:推動數字證書(CA)全國... 上一篇: 應急管理部正式發布《安全生產法...
相關資訊
- 億誠管理屈小軍總工獲評“2022年度陜西省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先進工作者”榮譽稱號!
- 喜報|全國政府采購服務質量信用AAA級新鮮出爐——億誠管理位居54
- 住建部、財政部、工信部:發布政府采購工程綠色需求標準,代理機構、施工和設計單位注意!
- 國務院:規范政府采購和招投標!進一步破除隱性門檻,推動降低市場主體準入成本!
- 低于三家也可開標!《政府采購法》迎來大修
- 重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修訂草案)》再次公開征求意見!涉及工程的條例有這些!
- 重磅 | 《政府采購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再次公開征求意見
-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關于開展政府采購行政裁決電子化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 住建廳:這5種情況列入嚴重失信名單,在招投標、政府采購、市場準入等方面予以限制!
- 河北:這5種情況列入嚴重失信名單,在招投標、政府采購、市場準入等方面予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