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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 | 最新發布:2022年版《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價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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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 | 最新發布:2022年版《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價實施細則》

福建省 | 最新發布:2022年版《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價實施細則》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關于印發《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價實施細則(2022年版)》的通知

各設區市建設局、平潭綜合實驗區交建局:

為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一步加強建筑施工安全生產管理,牢固樹立“隱患就是事故”的理念,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提高建筑施工本質安全水平,規范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價工作,省廳組織修訂《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價實施細則(2022年版)》(以下簡稱《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本《細則》自2022年3月15日起執行,原《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實施細則(2017版)》(閩建〔2017〕4號)與《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優良項目考評辦法(2017版)》(閩建〔2017〕3號)同時廢止。各地要組織轄區企業做好本《細則》宣貫工作,執行過程中有何意見和建議請向省廳工程處反饋。鑒于福建省建設工程監管一體化平臺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價子系統正在升級改造暫時下線,《細則》執行之日至系統上線期間,項目自評工作由企業按要求繼續采取線下自評方式開展,并留存紙質檔案;項目評價由企業提交書面申請,評價主體出具紙質評價結果。項目自評和評價結果在系統上線后限時完成補錄;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于2022年到期且未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價的企業,企業評價工作統一延期至系統上線后開展,具體事項另行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2年3月2日

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

評價實施細則(2022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進一步加強建筑施工安全生產管理,牢固樹立“隱患就是事故”的理念,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范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價工作,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暫行辦法>的通知》(建質〔2014〕111號),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是指建筑施工企業在建筑施工活動中,貫徹執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建立企業和項目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管控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產隱患,使人、機、物、環始終處于安全狀態,形成過程控制、持續改進的安全管理機制。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價包括建筑施工項目和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價。

本細則所稱建筑施工項目是指已辦理施工許可的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

本細則所稱建筑施工企業是指在我省境內從事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活動的建筑施工總承包企業和專業承包企業。

第四條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監督指導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價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價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具體實施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價工作。

第五條  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價工作應堅持客觀、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六條  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價具體工作在“福建省建設工程監管一體化平臺工程項目監管系統”(以下簡稱“工程項目監管系統”)中實施。

第二章 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價

第七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以項目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的建筑施工項目安全生產管理體系,依法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實施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

建筑施工項目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對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負總責。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組織專業承包等企業開展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

第八條  建筑施工項目部應當成立由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等企業相關人員組成的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機構,在項目施工過程中每月依據《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并參照《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標準化示范圖集》、《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防護制作安裝標準示范圖集》、《福建省市政工程施工標準化管理指南》等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工作,并在下一個月10日前將《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工程項目月自評情況匯總表》(詳附件1-1)通過“工程項目監管系統”提交,作為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價(以下簡稱“項目評價”)依據。

第九條  建設、監理單位應對建筑施工企業實施的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審核施工企業工程項目的月自評材料并在《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工程項目月自評情況匯總表》(詳附件1-1)中簽署意見,建設、監理單位未在三個工作日內簽署意見的視同同意。

第十條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應當每個季度對本企業承接的在建工程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于下一個季度第一個月10日前將《建筑施工企業施工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季度檢查表》(詳附件1-2)通過“工程項目監管系統”提交,作為項目評價依據。

第十一條  對建筑施工項目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監督機構(以下簡稱“項目評價主體”)負責建筑施工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價工作。

第十二條  項目評價主體應當對已辦理施工許可的建筑施工項目實施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價。

第十三條  項目評價主體應將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價工作納入對建筑施工項目日常安全監督的內容,并每季度依據《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動態監管辦法》(以下簡稱“《動態監管辦法》”)對項目進行評價記分。

第十四條  建筑施工項目完工后辦理竣工驗收前,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通過“工程項目監管系統”向項目評價主體申請項目評價,提交《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項目自評表》(詳附件1-3)和《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項目評價申請表》(詳附件1-4)。未申請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價的項目不予辦理項目竣工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  “工程項目監管系統”自動歸集建筑施工項目評價周期內與項目評價有關的信息資料,主要包括:

(一)項目建設、監理、施工總承包等單位及項目相應主要負責人信息;

(二)項目自評機構月度自評和施工總承包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季度檢查情況;

(三)項目施工期間因安全生產受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懲戒情況(包括限期改正及局部或全面停工改正和行政處罰等);

(四)項目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情況;

(五)根據《動態監管辦法》,工程項目評價周期內歷次施工安全評價記分情況。

第十六條  項目評價主體收到建筑施工企業項目評價申請后,通過“工程項目監管系統”對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進行評價,并在收到項目評價申請5個工作日內將《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項目評價結果公示書》(詳附件1-5,以下簡稱“《項目評價公示書》”)在“工程項目監管系統”中上網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  建筑施工企業在公示期內對項目評價結果有異議的,應書面提交核實申請,對核實結果有異議的,可再申請復核,復核為最終結果。提出異議的建筑施工企業應提供真實身份、聯系方式、具體事實理由和相關證據材料,并按下列程序提出核實或復核申請:

1.由縣(市、區)項目評價主體評價與公示的,建筑施工企業應在《項目評價公示書》網上公示期內向相應的縣(市、區)項目評價主體提出核實書面申請;當建筑施工企業對核實結果仍有異議時,應當在收到核實決定5個工作日內向相應的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監督機構提出復核書面申請。

2.由設區市項目評價主體評價與公示的,建筑施工企業應在《項目評價公示書》網上公示期內向相應的設區市項目評價主體提出核實書面申請;當建筑施工企業對核實結果仍有異議時,應當在收到核實決定5個工作日內向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總站(以下簡稱“省質安總站”)提出復核書面申請。

未在規定時限提出核實和復核申請的,視同無異議。

第十八條  核實(復核)機構應當場對建筑施工企業提出的核實(復核)申請是否受理做出決定,不符合本細則第十七規定的申請,不予受理并以書面形式回復申請人。核實和復核機構應分別在決定受理后5個工作日和1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實或復核決定。

核實(復核)機構應建立有關規章制度,明確程序、辦理時限和相應責任人。

第十九條  項目評價結果分為“優良”、“合格”及“不合格”。

建筑施工項目符合下列條件的,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價結果為“優良”:

(一)未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二)按規定開展項目自評工作并及時提交自評材料和項目評價申請的;

(三)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每月自評結果以及企業每季度檢查結果均為優良的;

(四)未發生因施工現場存在安全隱患受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停工改正、行政處罰的;

(五)項目大型起重機械設備均選用信用等級“A級”或“B級”建機一體化企業設備的(以辦理安裝告知手續時間為準);

(六)根據《動態監管辦法》,工程項目評價周期內參與檢查評價4個季度及以上(以評價時間為準),且歷次施工安全(包括安全行為、實體安全以及文明施工部分違規事實記分條款,下同)考核記分平均分不超過項目提交項目評價申請時上一年度全省安全考核記分平均分(按照四舍五入取小數點后2位,含平均分)的。

建筑施工項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價結果為“不合格”:

(一)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不再統計行政處罰次數);

(二)因項目存在安全隱患在一個自然年內受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2次及以上停工改正的;

(三)因項目存在安全隱患受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2次及以上行政處罰的;

(四)根據《動態監管辦法》,工程項目評價周期內歷次施工安全考核記分平均分超過項目提交項目評價申請時上一年度全省安全考核記分平均分2倍(按照四舍五入取小數點后2位,含2倍)的。

除上述情況之外,其余項目評價結果均為“合格”。項目評價主體對“工程項目監管系統”歸集的材料要進一步甄別,確因安全生產問題被停工整改、行政處罰等的,方可作為評價的依據。

第二十條  對公示期內無異議以及經核實或復核的建筑施工項目,項目評價(核實或復核)主體最遲應在評價期限結束的次日將《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項目評價結果告知書》(詳附件1-6,以下簡稱“《項目評價告知書》”)通過“工程項目監管系統”送達相應的建筑施工企業等有關單位。《項目評價告知書》中應包括項目建設、監理、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等單位及項目相應主要負責人信息。

評價結果為不合格的,應當在《項目評價告知書》中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項目評價結果在“工程項目監管系統”中公布,以便查詢和應用,同時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價

第二十二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為第一責任人的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體系,依法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實施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

第二十三條  省廳委托省質安總站(以下簡稱“企業評價主體”)負責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由省廳頒發的省屬和中央駐閩建筑施工企業的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價工作(以下簡稱“企業評價”)。

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含平潭綜合實驗區交通與建設局)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監督機構(以下簡稱“企業評價主體”)負責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由其頒發的建筑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企業以及入閩登記在其轄區內的省外施工總承包企業(以下簡稱“省外入閩企業”)的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價工作(以下簡稱“企業評價”)。

本細則印發實施之日起3個月內,已入閩省外企業應在“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政務服務系統”—“省外信息登記”—“在閩機構基本情況”選擇入閩所在設區市。新入閩省外企業應在登記時選擇入閩所在設區市。

第二十四條  省內建筑施工企業評價周期為三年,自建筑施工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生效的當年度1月1日起算三年。

省外入閩企業評價周期為三年,本文件執行之日在我省已有在建項目的,以本文件執行年度1月1日起三年時間為評價周期;本文件執行之日尚無在建項目的,以在我省承接施工任務年度1月1日(以辦理完成工程項目施工許可時間為準)起三年時間為評價周期。省外入閩企業若評價周期結束后無在建項目,則下一評價周期暫停評價,直至在我省承接新項目起重新計算評價周期。

第二十五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成立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機構,按年度依據《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評價標準》(JGJ/T77)等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工作,并在當年的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通過“工程項目監管系統”提交《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年周期自評表》(詳附件2-1)。

第二十六條  企業評價主體應對建筑施工企業實施安全生產標準化情況進行動態監管,指導監督建筑施工企業開展自評工作。

第二十七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在評價周期第三年度的第四季度內通過“工程項目監管系統”向企業評價主體申請企業評價,并提交《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自評匯總表》(詳附件2-2)和《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評價申請表》(詳附件2-3)。

第二十八條  “工程項目監管系統”自動歸集評價周期內與企業評價有關的信息資料,主要包括:

(一)企業承建項目臺帳及項目評價結果情況;

(二)企業依據《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評價標準》JGJ/T77等進行年周期自評情況;

(三)企業承建項目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情況;

(四)根據《動態監管辦法》,企業安全生產評價記分平均值情況。

第二十九條  企業評價主體應在每年5月30日前對上一年度評價周期結束的企業,以第二十八條歸集的資料為主要依據對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進行評價,并在評價結束后將《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評價結果公示書》(詳附件2-4,簡稱“《企業評價公示書》”)在“工程項目監管系統”中上網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第三十條  建筑施工企業在公示期內對企業評價結果有異議的,應向企業評價主體提交書面復核申請,復核為最終結果。提出異議的建筑施工企業應提供真實身份、聯系方式、具體事實理由和相關證據材料。

未在規定時限提出復核申請的,視同無異議。

第三十一條  企業評價主體應當場對施工企業提出的復核申請是否受理做出決定,不符合本細則第三十條規定的申請,不予受理并以書面形式回復申請人。企業評價主體應在決定受理后5個工作日內做出復核決定。

企業評價主體應建立有關規章制度,明確程序、辦理時限和相應責任人。

第三十二條  對公示期內無異議以及經復核的建筑施工企業,企業評價主體應在評價期限結束的次日將《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評價結果告知書》(詳附件2-5,以下簡稱“《企業評價告知書》”)通過“工程項目監管系統”送達相應的建筑施工企業及其它有關單位。《企業評價告知書》中應包括企業評價年度及企業主要負責人信息。

第三十三條  施工總承包(含省外入閩施工總承包)企業評價結果分為“A級”、“B級”、“C級”及“D級”四個等級(“A級”、“B級”相當于省政府安委會制定的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級別評定“二級達標”、“C級”相當于“三級達標”,“D級”相當于“不達標”,下同)。

施工總承包(含省外入閩施工總承包)企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價結果為“D級”:

(一)企業在評價周期內所承建已完工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價不合格率超過10%(不含10%,項目評價不合格率是指企業在評價周期內項目評價結果不合格的完工工程數量與企業承建已完工工程數量之比,按照四舍五入取小數點后2位,下同)的;

(二)企業在評價周期內所承建的項目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3起以上(含3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施工總承包(含省外入閩施工總承包)企業符合下列情形的,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價結果為“B級”:

(一)企業按規定開展自評工作,按時提交自評材料和評價申請的;

(二)企業在評價周期內所承建已完工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價不合格率不超過5%(含5%)的;

(三)企業評價周期內,所承建的項目發生1起以下(含1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施工總承包(含省外入閩施工總承包)企業在滿足“B級”條件的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價結果為“A級”。評價結果“A級”的企業原則上不超過當年全省評價的建筑施工總承包企業數量的10%,按企業安全生產被考核記分平均值由低到高排序:

(一)企業每年自評結果均達到合格的;

(二)企業評價周期內,項目評價優良率不低于50%(含50%,項目評價優良率是指企業在評價周期內項目評價結果優良的完工工程數量與企業承建已完工工程數量之比,按照四舍五入取小數點后2位),且評價結果優良的項目不少于5個的。

除上述規定情形之外,其余的評價結果均為“C級”。評價結果為“D級”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三十四條  省內建筑施工專業承包企業的評價結果分為“B級”、“C級”及“D級”三個等級。若企業在評價周期內所承建的項目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評價結果為“D級”;若企業在評價周期內未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且按規定提交自評材料和評價申請的,評價結果為“B級”。

除上述規定情形之外,其余的評價結果均為“C級”。評價結果為“D級”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三十五條  企業評價主體應及時向社會公布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價結果。

第四章 獎勵和懲戒

第三十六條  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價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企業(項目)評價主體撤銷原建筑施工企業或項目評價結果,直接評定為“不合格”或“D級”,并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罰。

(一)提交的材料弄虛作假的;

(二)漏報、謊報、瞞報生產安全事故的;

(三)其他可判定不合格行為的。

從核實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評價主體應將《撤銷工程項目/建筑施工企業原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價結果公示書》(詳附件1-7與2-6)通過“工程項目監管系統”送達相應的建筑施工企業及其它有關單位,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建筑施工企業在公示期內對撤銷原評價結果的決定有異議的,應按本細則第十七條、第三十條的規定向評價主體提交書面復核申請。未在規定時限提出復核申請的,視同無異議。

對公示期內無異議以及經復核仍應撤銷原評價結果的,評價主體應在公示期結束的次日或收到企業書面異議申請的5個工作日內,將《撤銷工程項目/建筑施工企業原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價結果決定書》(詳附件1-8與2-7)通過“工程項目監管系統”送達相應的建筑施工企業及其它有關單位。

第三十七條  省廳于每年6月30日前在“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網站”對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價結果為“A級”和“D級”的建筑施工企業予以公布。

第三十八條  鼓勵將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價結果作為政府相關部門進行績效考核、信用評級、誠信評價、工程招投標、評先推優、投融資風險評估、工傷保險和安責險費率浮動等重要參考依據,國有資金招標項目應選用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價為“C級”及以上(即A、B、C級)的企業。

對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價結果為“A級”的企業予以信用加分,鼓勵在評先推優、工傷保險和安責險費率浮動等方面給予一定的政策支持。

第三十九條  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價結果為“D級”的建筑施工企業,在3年內申請辦理各類承諾事項時,不適用告知承諾制;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建筑施工安全監督機構應將該企業及其承建的項目列入重點監管對象。

對企業評價結果為“D級”的省內企業,由考評主體予以信用扣分,并復核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復核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予以信用扣分降分;復核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暫扣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信用扣分不予調整。

對企業評價結果為“D級”的省外入閩企業,由考評主體予以信用扣分,并發函至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發證機關要求對企業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復核。復核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予以信用扣分降分;復核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未回函明確的,信用扣分不予調整。

第四十條  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價結果為“D級”的省內建筑施工企業及評價結果為“不合格”的項目,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在企業主要負責人、歷任項目負責人辦理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延期時,責令限期重新考核,重新考核期限原則上不少于10個工作日不超過20個工作日;對重新考核合格的,準予辦理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延期手續;對重新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辦理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延期手續。

第四十一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價情況記入安全生產信用檔案。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細則中項目評價周期是指自辦理完成施工許可起至工程項目申請項目評價之日止。

企業評價中的年周期是指企業評價周期起始一自然年。

第四十三條  本細則中建筑施工總承包企業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建筑施工專業承包企業包括地基基礎工程、建筑裝修裝飾工程、建筑幕墻工程、鋼結構工程、消防設施工程、防水防腐保溫工程、模板腳手架、起重設備安裝工程、電子與智能化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

第四十四條  本細則中工程項目評價周期內歷次施工安全考核記分平均分為項目評價周期內歷次施工安全考核條款記分累計值/涉及安全條款檢查的總次數;

企業安全生產被考核記分平均值為企業評價周期內(以記分生效時間為準)所有項目安全生產考核條款記分累計值/涉及安全條款檢查總次數,所有項目包含評價周期內在建和完成評價的項目;

全省安全考核記分平均分為計算年度內(以記分生效時間為準)全省所有項目安全生產考核條款記分累計值/涉及安全條款檢查總次數,所有項目包含計算年度內在建和完成評價的項目。

第四十五條  行政處罰、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等不良信息應按照《福建省建筑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暫行辦法》規定申報登記;本細則采用的懲戒、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等信息均以“福建省建筑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系統”登記的為準。

第四十六條  本細則中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價為“優良”的結果僅用于施工總承包(含省外入閩施工總承包)企業評價為“A級”的條件,不適用于建筑施工企業通常行為評價標準獎勵信息指標條款。

第四十七條  新設立的省內施工企業和新入閩的省外施工企業考評結果為“C級”。

第四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8年,之前相關文件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企業評價結果“A級”自2025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評價,其中項目評價優良率自“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價子系統”上線之日起計算;2022年至2024年企業評價結果僅評價“B級”、“C級”和“D級”。

2022~2024年為依據實施細則(2022版)開展企業評價過渡期,過渡期內采集2019~2021年項目評價結果時,閩建〔2017〕4號第十九條第(一)、(三)、(四)、(五)款規定的情形不作為項目評價不合格的依據,由各評價主體在企業評價時進行甄別判定。

對于文件執行前,項目自評機構與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提交的項目月度自評和企業季度檢查,自評分數達到《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的優良等級,但自評結果填報為合格的,可視同自評結果優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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