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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量化指標不得作為評分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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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氣:-發表時間:2021-05-24 14:05【

近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官網發布《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簡稱修訂稿),對《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 87 號,以下簡稱 87 號令)進行了修訂。

修訂稿中允許采購人自行選擇評審專家、價格權重上調至 50%以上、非量化指標不得作為評分項、引入雙信封開評標制度、細化明確邀請招標的適用情形、完善終止招標和流標的操作……那么具體的修訂內容和目的都有哪些呢?

1完善評審機制

減少評標操控風險

完善評審機制是 87 號令本次修訂的核心內容。首先從源頭上規范招標的范圍,防止需求不清的項目濫用招標。其次是完善評審制度,在需求客觀、明確的基礎上,著力增強評審規則的剛性約束,包括強調最低評標價法的應用,強化綜合評分法評審因素的客觀量化要求等,減少人為因素影響。

修訂稿還建立了“優質基礎上優價”的評審機制。主要包含以下內容:

1、強化采購人主體責任,提高采購人在評標中的話語權

一是放開評標委員會成員中的專家比例限制。取消了評標委員會中評審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三分之二的限制,要求采購人必須委派代表參加評標委員會(第五十三條),并取消了采購人代表不得擔任組長的規定(第五十一條)。

二是增加采購人選擇評審專家的自主權,允許采購人自行選擇評審專家(第五十四條)。

三是部分項目允許采購人自行評標。對采用最低評標價法的項目,采購人可以自行評標。打破對評標客觀性強、沒有操控空間的項目也必須通過專家評審走程序的局面(第五十三條)。

2.完善評標規則

明確最低評標價法適用于有公允市場標準、“夠用就好”的采購項目,綜合評分法適用于強調性價比的項目。要求技術、服務標準統一、市場供應充足的辦公設備與用品、后勤服務等項目,應當采用最低評標價法。

完善綜合評分法強化價格競爭,將價格權重上調至 50%以上。

嚴格評審因素設置要求,明確評審因素僅包括投標報價和采購需求中的技術、商務要求,且技術和商務要求中客觀量化的指標才可以作為評分項,非量化指標不得作為評分項。通過評審因素的客觀量化,控制評標過程中的自由裁量權(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

3.引入雙信封開評標制度

借鑒世界銀行采購規則等國際經驗,對采用綜合評分法的采購項目,引入雙信封開評標的做法。

對投標文件不包含報價的部分與報價部分采取雙信封開標和評標,在資格審查和技術、商務評審結束后,對技術得分達到招標文件規定合格分或者規定名次以上的投標人,再對其報價部分進行開標,然后確定評審總得分最高的投標人為中標候選人。

4.完善防止低價惡性競爭的規定

對于報價異常低的投標人,在評標環節給予投標人提出說明、證明的機會,投標人證明其能夠誠信履約并承諾中標后提供招標文件規定以外的履約擔保的,可以繼續參加評審,否則評標委員會應當將其作為無效投標處理。(第六十三條)。

2優化營商環境,促進公平競爭

為降低準入門檻,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平等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權利,減少供應商交易成本,優化政府采購營商環境,修訂稿在以下幾個方面作出了調整:

1.細化資格條件設置要求

一是從正面梳理和列舉了投標人資格條件,明確資格條件設置要求。投標人資格要求應當與采購項目合同履行直接相關,并與采購項目特點和實際需要相適應。

二是從反面規定了設置資格條件的禁止情形。除技術復雜、專業性強或者長期運營服務項目外,不得將業績作為資格要求。同時,結合《財政部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財庫〔2019〕38 號)要求,細化列舉了對投標人實行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的四種情形。

防止實踐中較為常見的采購人隨意設置各種條件“控標”的現象,促進公平競爭(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2.完善資格審查的相關規定

將資格審查明確劃分為資格預審和資格后審;對標世界貿易組織《政府采購協定》(GPA)要求,明確公開招標應當采取資格后審(第十六條);

完善資格審查程序,補全資格預審的相關規定,增加資格預審申請時間、資格審查報告等要求,使資格審查形成管理閉環。

3.進一步提高招投標透明度。

一是增加了采購意向公開規定。與《財政部關于開展政府采購意向公開工作的通知》(財庫〔2020〕10 號)相銜接,規定了招標項目采購意向公開要求,便于供應商及早了解市場信息,做好充足的投標準備(第十三條)。

二是提高資格審查透明度。要求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在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或者評標結果通知書中,告知申請人未通過資格審查的原因,保障供應商知情權,方便供應商監督(第二十六條、第七十七條)。

三是提高開標的透明度。在目前開標時僅要求公開投標人名稱和報價的基礎上,要求增加公開主要投標產品品牌規格型號或者主要服務內容、交付或者服務期限等投標文件的主要內容,進一步提高開標的信息公開度,方便各方監督,減少暗箱操作(第四十七條)。

四是提高評標透明度。在要求告知未中標人其本人評審得分及排序的現行規定基礎上,增加了須告知未中標具體原因的規定,進一步加大評標過程和結果的信息公開力度,促進評標委員會客觀審慎評審(第七十七條)。

3優化交易規則

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修訂稿總結實踐經驗,貫徹改革精神,著力優化交易規則,包括完善邀請招標制度,明確招標文件的競爭性標準,健全招投標“容錯糾偏”機制等,使招投標操作更為規范和高效。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完善邀請招標制度

?  一是細化明確邀請招標的適用情形。受基礎設施、行政許可、技術等限制,只能從有限范圍的供應商處采購,以及審查大量供應商的投標文件需要較長時間或者需要的費用占采購預算的比例過大的項目,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  二是完善投標人邀請方式與具體操作規則。取消了現行規定中操作性不強的“從供應商庫選取”及風險性較高的“采購人書面推薦”方式,改為根據適用情形直接邀請所有符合條件的供應商,或者發布資格預審公告,邀請所有通過資格預審的供應商或從中隨機抽取 3 家以上供應商參加投標,保障供應商機會公平,防范廉潔風險(第五條、第十七條)。

2.明確招標文件的競爭性標準。

修訂稿將至少 3 家以上潛在投標人滿足招標文件要求,確立為招標文件是否具有競爭性的判定標準,保障公平競爭,減少不必要的爭議(第二十二條)。

3.引入“等標期”概念及設置規則。

要求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根據項目特點和供應商準備投標的實際需要,合理設定等標期(第二十五條)。為兼顧采購效率與公平競爭要求,在等標期設置上,制度導向應該是“該長的更長、該短的更短”。

但因受制于上位法,修訂稿僅對應當延長等標期的情形作了規定,對于可以縮短等標期的情形,則要等《政府采購法》修訂后才能明確。

4.完善終止招標和流標的操作規則。

規定終止招標的項目在同一預算年度內不得再次招標(第三十五條),防止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隨意甚至惡意終止招標活動,保障招標活動的嚴肅性。

完善流標后的處理措施,投標人不足 3 家或有效標不足 3 家的,要求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組織評審專家對招標文件和招標程序合規性進行論證,并根據論證情況確定后續操作方式(第四十六條、第五十條)。

5.優化多個投標人提供相同品牌產品參加同一合同項下投標的處理規定。

修訂稿進一步明確了操作規則,即在相同品牌投標人之間先“PK”,然后擇其優勝者,再與其他品牌投標人“PK”,決出中標候選人。同時,對非單一產品項目的相同品牌投標人認定標準也進行了調整。在簡化表述的同時,提高了可操作性,解決了實際操作中的困惑(第三十七條)。

6.完善招投標“容錯、糾錯機制”。

?  一是強調投標“容錯機制”。從制度層面規范無效投標的認定,明確規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和評標委員會不得因投標文件字體、編排、格式等形式問題以及因疏忽造成的筆誤等形式上的錯誤而認定投標無效。(第五十八條)。

?  二是完善評標“糾錯機制”。結合 87 號令在實施中反映出的問題,修訂稿增加對于資格性審查錯誤、符合性審查錯誤和客觀評審因素評分錯誤等客觀性錯誤的糾錯規定。

?  同時,為防止濫用評標糾錯機制隨意改變評標結果,嚴格限定糾錯機制只能糾正規定的評審錯誤以及受錯誤直接影響的評審意見,不得改變其他已形成的評審意見(第七十四條)。

4推進電子采購,提高采購效率

為貫徹“互聯網+政府采購”行動要求,適應電子化采購趨勢,修訂稿增加了關于電子招投標的規定,具體包括:

1.在總則中增加了鼓勵利用數據電文形式和電子信息網絡開展招投標活動的規定。

明確電子招投標系統應當具備安全性、保密性、可靠性和便利性,支持和滿足監管部門依法監管要求,不得向供應商收取費用等(第九條)。

2.在招投標流程中增加了與電子招投標有關的規定。

在規定招投標流程的同時,一并規定了各環節電子招投標的操作規則與要求。

例如,在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投標、開標等環節,增加了電子招投標的相關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等)。

3.增設了電子招投標系統開發建設和運營機構的法律責任。

實踐中,采購人、代理機構、其他第三方機構等不同主體開發建設有各種電子招投標系統,而電子招投標系統自身的安全性、保密性等,對于保障政府采購招投標活動的公平公正性至關重要。

因此,修訂稿專門為此設定了法律責任。另外,為了優化營商環境、防止有關方面向供應商轉嫁費用,修訂稿禁止向供應商收取電子招投標系統及相關軟件和工具費用(第八十八條)。

5其他修訂情況

為增強政府采購法規制度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修訂稿加強了與其他相關政府采購制度的銜接。

如采購需求管理(第十一條)、采購意向公開(第十三條)、履約驗收管理(第八十條)等,增加了相關指引性規定,精簡了原有條款。

此外,修訂稿還完善了投標有效期(第二十九條)、招標文件和資格預審文件澄清修改(第三十三條)、投標文件澄清(第六十一條)、投標報價修正(第六十二條)等相關規定,補充了視為串通投標的情形(第六十條),整合了投標報價或評審得分相同中標候選人的排序規則,優化了一些條款表述,按照招投標流程和內在邏輯,調整了相關條款的前后順序等。

針對該意見稿,公眾可在2021年5月31日前,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一、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網站“財政法規意見征集信息管理系統”提出意見。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郵寄至: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南三巷3號財政部資產管理司(郵政編碼:100820),并在信封上注明“企業財務通則公開征求意見”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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