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招標采購方式資格審查到底應該由誰來審?
1.公開招標政府采購項目對投標人的資格審查由誰負責?
答: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法對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四十四條 公開招標采購項目開標結束后,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法對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
2.非招標采購方式資格審查應該由誰來做?
為什么根據《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 號),是由談判小組、詢價小組做資格審查,但是《政府采購法》規定的是由采購人做資格審查?
答:依照《政府采購法》,無論是招標方式還是非招標方式采購,都應當由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審查資格。這一點在2017 年10 月1日施行的《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四十四條有充分體現。但在實踐中,一些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依據2013年12月19日施行的《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由談判小組、詢價小組做資格審查,這就與《政府采購法》發生了沖突。從立法的精神來看,也應本著“讓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的原則,讓技術、經濟專家從事其自己所擅長的符合性審查和商務、技術評估工作。因此采購人或代理機構做資格審查事項更為合適。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三條 采購人可以要求參加政府采購的供應商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績情況,并根據本法規定的供應商條件和采購項目對供應商的特定要求,對供應商的資格進行審查。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十七條 談判小組、詢價小組應當根據評審記錄和評審結果編寫評審報告,其主要內容包括:(三)評審情況記錄和說明,包括對供應商的資格審查情況、供應商響應文件評審情況、談判情況、報價情況等;……
3.資格審查能否規定由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聯合進行?
答:可以。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供應商資格審查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進行,《資格性審查表》涉及簽字的,由采購人代表負責。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三條 采購人可以要求參加政府采購的供應商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績情況,并根據本法規定的供應商條件和采購項目對供應商的特定要求,對供應商的資格進行審查。
4.采購人可否將資格審查委托評標委員會進行?
答:不可以。資格審查環節由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承擔,而符合性審查、商務技術評估兩個環節則由評標委員會負責。
作此規定,系本著“讓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的原則,讓技術、經濟專家從事自己所擅長的符合性審查和商務、技術評估工作,而采購人更熟悉項目本身對于供應商的資格要求。因此,采購人或代理機構不應把資格審查事項委托給評標委員會負責。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三條 采購人可以要求參加政府采購的供應商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績情況,并根據本法規定的供應商條件和采購項目對供應商的特定要求,對供應商的資格進行審查。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四十四條 公開招標采購項目開標結束后,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
5.采購人或代理機構未進行資格審查承擔什么責任?
答:由財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給予通報;采購代理機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財政部門責令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改正后,視對中標結果的影響,區別處理招標項目:改正后不可能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結果仍然有效;經改正后仍然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中標結果的,依照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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