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預算400萬以上執行《招標投標法》,400萬以下執行《政府采購法》
江蘇省財政廳發布《關于印發省級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限額標準的通知蘇財購〔2018〕51號》。其中明確給出:
分散采購限額標準
注意,《通知》明確,工程預算100萬元以上(其中:400萬元以上執行《招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集中采購目錄以外20萬元以上的采購項目。分散采購應按《政府采購法》有關規定,由采購人按規定自行組織采購或委托采購代理機構(包括有政府采購代理資格的社會代理機構)代理采購。
從2019年1月1日起實行。
文件原文:
省級各部、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根據《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及省級集采目錄及限額標準管理規定,結合工作實際,現將修訂后的《江蘇省省級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限額標準》印發給你們,請從2019年1月1日起實行。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集中采購(部門集中采購)、分散采購和自行采購范圍及限額標準
(一)集中采購。集中采購是指采購人將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或進行部門集中采購的行為。各部門和單位(以下統稱采購人)采購集采目錄以內且100萬元以上的貨物和服務項目,應依法委托江蘇省政府采購中心代理采購,并與省政府采購中心簽訂委托代理協議,按照現行政府采購招投標程序要求,配合省政府采購中心完成采購活動。
協議供貨是集中采購的一種特殊形式,需按規定執行。
取消原臺式計算機、便攜式計算機、打印機、空調機的批量集中采購。
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中涉及進口機電產品招標投標項目的,經省財政廳批準,可轉為分散采購,按國際招標有關規定執行。
省級部門集中采購項目按部門集中采購目錄執行。
(二)分散采購。分散采購是指采購人將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自行組織采購或委托采購代理機構采購的行為。省級分散采購包括:集中采購目錄內(除協議供貨及定點采購外)采購預算20萬元(含)以上、100萬元(不含)以下的貨物和服務項目,工程預算100萬元以上(其中:400萬元以上執行《招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集中采購目錄以外20萬元以上的采購項目。分散采購應按《政府采購法》有關規定,由采購人按規定自行組織采購或委托采購代理機構(包括有政府采購代理資格的社會代理機構)代理采購。
(三)自行采購。自行采購是分散采購的一種形式。一是貨物類。對單項或同批預算20萬元(不含)以下的貨物,實行網上商城采購。對網上商城不能滿足需求的項目,采購單位按財務管理規定,經部門、單位負責人批準實行線下采購;二是工程、服務類。對單項或同批預算20萬元(不含)以下(除協議供貨外)實行自行采購。
二、明確協議供貨(定點采購)采購管理
協議供貨屬集中采購范疇,是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特定政府采購項目的中標供應商及中標產品的價格和服務條件,以協議書的形式,由采購人在確定的中標供應商范圍內以及供貨有效期內自主選擇的一種采購方式。定點采購是協議供貨的特殊形式。
省級協議供貨貨物類限額標準:采購預算在20萬元以上,100萬元(不含)以下的項目,包括:服務器、信息安全設備、存儲設備、圖書、家具用具;乘用車(轎車)、客車(100萬元(不含)以下)。
省級協議供貨服務類限額標準:采購預算在100萬元(不含)以下的項目,包括:車輛維修和保養、法律服務、會議服務、會計服務、審計服務、印刷服務、機動車保險服務;物業管理服務200萬元以下項目。
省級協議供貨工程類限額標準:施工單項合同預算在20萬元(含)以上、100萬元(不含)以下項目。協議供貨的管理按《江蘇省省級政府采購協議供貨管理暫行辦法》和《關于明確省級政府采購協議供貨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執行。
三、公開招標政策規定
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為應實施公開招標的最低限額。對政府集中采購、部門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凡單項預算金額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貨物、服務項目,都應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省級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為200萬元(含)以上。
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或服務類采購項目,在采購活動開始前或開標后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采購方式的,應按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江蘇省貨物及服務政府采購方式變更管理暫行辦法》(蘇財購〔2007〕9號)、《關于明確江蘇省貨物及服務政府采購方式變更管理中有關事項的通知》(蘇財購〔2009〕29號)和《關于在省級部門實行政府采購在線專項審核的通知》(蘇財購〔2017〕21號)的規定,在江蘇政府采購網“在線服務”欄提出變更申請,經財政部門批準后實施。
對使用財政性資金涉及重大的民生項目、社會關注度高,預算在1000萬元以上的項目,應納入集中采購,集采中心應加強服務,規范操作,確保采購項目順利完成。
四、其他事項
各級采購人應按照省財政廳《關于轉發財政部加強政府采購活動內部控制管理指導意見的通知》(蘇財購〔2016〕37號)和《轉發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需求和履約驗收管理的指導意見》(蘇財購〔2017〕14號)要求,強化主體責任,加強內部管理,嚴格執行法規制度,建立健全集中采購、分散采購和自行采購管理制度。要落實崗位制衡、職責分工、集體決策、公開透明的工作要求,依法參加集中采購,依法實施分散采購,規范開展自行采購。
江蘇省財政廳
2018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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