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宣:取消監理,由建設單位自管!
官宣:取消監理,由建設單位自管!
山西省住建廳發布《關于進一步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監理管理工作的通知》。
除了以下工程,其他項目可不實行工程建設監理,實行自我管理,由建設單位承擔工程監理的法定責任和義務。
國家重點建設工程、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的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及學校、影劇院、體育場館項目,建設規模5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設工程、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等。
關于進一步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監理管理工作的通知(第56號)
晉建市字〔2020〕56號
各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山西轉型綜合改革示范區建設管理部,各有關單位:
為落實“四為四高兩同步”總體思路和要求,進一步優化我省建筑市場營商環境,充分發揮工程監理的職能作用,依據《建設工程監理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建設部令第86號)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現就進一步完善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監理管理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支持非必須監理項目自我管理。按照《建設工程監理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包括:國家重點建設工程、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的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及學校、影劇院、體育場館項目,建設規模5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設工程、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等,其他項目可不實行工程建設監理,建設單位可通過配備具有相應執業能力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履行監理職責,實行自我管理。
二、推行多種模式監理。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監理資質的工程咨詢服務機構開展項目管理或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的項目,在監理資質許可的范圍內可不再委托監理;鼓勵有條件的小型項目試行建筑師團隊對施工質量進行指導和監督的新型管理模式。
三、明確質量安全責任。實行自我管理的小型項目,由建設單位承擔工程監理的法定責任和義務。由項目管理單位或全過程咨詢服務單位實施監理服務的項目,由監理服務實際實施單位承擔監理法定責任和義務。
四、強化監管服務。依法可不實行工程建設監理,實行自我管理模式的工程建設項目辦理施工許可時,不再提供監理單位有關資料。各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上述工程項目施工過程質量安全的監督執法檢查,指導幫扶相關企業做好項目質量安全管理、竣工驗收等工作。
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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