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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將消失?青島試點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不用監理、不留質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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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氣:-發表時間:2021-05-28 10:02【

近日,《青島市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試點工作實施方案》印發。

1、將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住宅工程項目作為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主要試點對象,鼓勵其他房屋建筑工程項目開展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試點。

2、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基本承保范圍為:

(一)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

1.整體或局部倒塌;

2.地基產生超出設計規范允許的不均勻沉降;

3.陽臺、雨篷、挑檐等懸挑構件和外墻面坍塌(含脫落)或出現影響使用安全的裂縫、破損、斷裂;

4.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出現影響結構安全的裂縫、變形、破損、斷裂;

5.國家、省、市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圍護結構保溫工程

(三)防水工程

1.屋面防水工程;

2.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門窗、外墻面防滲漏處理工程。

(四)裝飾裝修工程

(五)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工程

(六)供熱與供冷系統工程

前款第(一)、(二)項保險期限為十年,第(三)項為五年,第(四)、(五)項為兩年,第(六)項為兩個采暖期、供冷期。

3、投保無等待期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建設單位不再設立施工單位的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

4、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合同簽訂后,保險公司應當聘請風險管理機構及符合資格要求的工程技術專業人員對保險責任內容實施風險管理。建設單位購買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由保險公司委托風險管理機構的方式對工程建設實施管理的,可以探索不聘用工程監理

以下是正文:

關于印發《青島市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區 (市)建設、財政、金融主管部門,各財險公司青島(市)分公司,各建設 (開發)、施工、監理、勘察設計單位,各有關單位:

現將《青島市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試點工作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青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青島市財政局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青島監管局

青島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9日

青島市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試點工作實施方案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建立完善建設工程的風險保障機制,提升工程質量水平,切實維護工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建設部、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推進建設工程質量保險工作的意見》(建質〔2005〕133號)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制定本實施方案。

第二條(定義)

本實施方案所稱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以下簡稱“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是指由住宅工程的建設單位投保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條款約定,對在保險范圍和保險期限內出現的由于工程質量潛在缺陷所導致的投保建筑物損壞,履行維修及賠償義務的保險。

前款住宅工程,包括住宅工程以及在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其他建筑物。

本實施方案所稱工程質量潛在缺陷,是指因設計、材料和施工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以及合同的約定,并在使用過程中暴露出的質量缺陷。

本實施方案所稱被保險人,是指建設單位。

本實施方案所稱業主,是指住宅或者其他建設工程所有權人,為保險合同的受益人和索賠權益人。

第三條(試點對象和范圍)

將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住宅工程項目作為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主要試點對象,鼓勵其他房屋建筑工程項目開展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試點。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工程的質量潛在缺陷保險活動,及對質量潛在缺陷保險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的,應當遵守本實施方案。

第四條(承保范圍和期限)

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基本承保范圍為:

(一)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

1.整體或局部倒塌;

2.地基產生超出設計規范允許的不均勻沉降;

3.陽臺、雨篷、挑檐等懸挑構件和外墻面坍塌(含脫落)或出現影響使用安全的裂縫、破損、斷裂;

4.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出現影響結構安全的裂縫、變形、破損、斷裂;

5.國家、省、市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圍護結構保溫工程

(三)防水工程

1.屋面防水工程;

2.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門窗、外墻面防滲漏處理工程。

(四)裝飾裝修工程

(五)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工程

(六)供熱與供冷系統工程

前款第(一)、(二)項保險期限為十年,第(三)項為五年,第(四)、(五)項為兩年,第(六)項為兩個采暖期、供冷期。

對上述承保范圍外的工程,鼓勵建設單位投保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具體保險范圍、保險期限等由建設單位和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中約定。

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按照保險責任起始時間不同,分為有等待期和無等待期兩種投保方式。

選擇投保有等待期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保險責任自等待期結束之日起算,等待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算,原則上最長不超過一年。

選擇投保無等待期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保險責任自工程集中交付住宅產權人之日起算。

保險期限內出現質量缺陷的,保險公司應當根據保險條款約定,履行維修及賠償義務。保險期限外、保修期內出現質量缺陷的,建設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以及合同約定組織維修。

保險期限屆滿后交付業主的,建設單位應當在交房前通知保險公司、業主共同驗收,若存在質量缺陷,由建設單位承擔維修、賠償責任。業主應當在交房之日起六個月內,對承保范圍內的建筑質量進行自查,若存在質量缺陷,由保險公司承擔維修、賠償責任。

第五條(質量保證金設立)

投保無等待期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建設單位不再設立施工單位的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

第六條(政策支持)

對積極參加試點的建設單位,在項目推進等方面給予政策支持。

第七條(保險除外責任)

因業主責任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質量問題,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質量問題,不屬于本實施方案規定的保險責任。

第八條(保費計算)

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保險費計算基數為建設工程的建筑安裝總造價。投保工程質量缺陷保險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概預算組成中列明該保險費。

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具體承保費率,應當根據建設工程風險程度和參建主體資質、誠信情況、風險管理要求,結合再保險市場狀況,在保險合同中具體約定。對資質等級高和誠信記錄優良的,保險公司可以給予費率優惠。

第九條(保險條款及費率備案)

保險條款及費率應依照相關規定向保險監管部門備案。

在本實施方案有效期內起保的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免賠額為零。

第十條(承保模式)

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承保采取共保模式。

共保應當遵守統一保險條款、統一費率、統一理賠服務、統一信息平臺的共保要求。

參加共保的保險公司的選取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確定。

第十一條(保險合同)

投保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時間節點前,與保險公司簽訂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合同,并支付合同約定的保險費。

一個項目作為一個保險標的,出具一份保險單,保險合同涵蓋的范圍應當包括投保的住宅和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其他建筑,保險公司在該保單項下承擔的最大賠償限額為保單記載的保險金額。

第十二條(風險管理)

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合同簽訂之后,保險公司應當聘請建設工程質量安全風險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風險管理機構”)及符合資格要求的工程技術專業人員對保險責任內容實施風險管理。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應當配合提供便利條件,不得妨礙風險管理工作。

建設單位購買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由保險公司委托風險管理機構的方式對工程建設實施管理的,可以探索不聘用工程監理。

風險管理機構應當根據保險責任內容實施檢查。每次檢查后及時出具書面檢查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檢查過程中發現的質量缺陷問題及處理意見和建議。

風險管理機構應當在工程完工后,出具完整的最終檢查報告。報告內容應當包含檢查過程中發現的質量缺陷及相關的整改情況,并給出保險責任內容的風險評價。

檢查報告和最終檢查報告應當提供給建設單位和保險公司。對存在的工程質量問題,建設單位責成相關責任單位進行整改。

風險管理機構在最終檢查報告中指出建設項目存在嚴重質量缺陷,且在竣工時沒有得到實質性整改的,建設單位不得通過竣工驗收。設計、施工單位等與風險管理機構就工程質量缺陷的認定發生爭議的,可委托共同認可的工程質量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第十三條(權益轉讓)

在保險期限內住宅或者其他建設工程所有權轉讓的,保險標的的受讓人承繼被保險人本保單下的權益。

第十四條(三方合同)

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合同簽訂之后,保險公司、建設單位、業主應簽訂三方合同,約定各方權利與義務,明確保險責任、范圍、期限及索賠、理賠流程等內容。三方合同應各執一份。

第十五條(索賠申請)

業主在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期內認為住宅工程存在質量缺陷的,可以向保險公司或者保險公司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等專業服務機構提出索賠申請。

第十六條(理賠流程)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便捷的理賠流程,受理業主的索賠申請,組織現場勘查、維修和賠償。

保險公司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等專業服務機構統一受理業主的索賠申請、現場勘查和組織維修、賠償。

第十七條(核定維修賠償)

保險公司或保險公司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等專業服務機構收到索賠申請后,應當在二日內派員現場勘查。保險公司或保險公司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等專業服務機構應當在收到業主索賠申請后的七日內做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做出核定,并將核定結果通知業主。

對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公司應當自與被保險人達成維修、賠償協議之日起七日內履行維修、賠償義務。

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公司應當自做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業主發出不予維修、賠償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保險公司應當制定充分保護被保險人權益的理賠操作規程,并向保險監管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爭議鑒定)

業主對是否屬于保險責任存有異議的,可以與保險公司共同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鑒定結果屬于保險責任的,鑒定費用由保險公司承擔;鑒定結果不屬于保險責任的,鑒定費用由業主承擔。

第十九條(應急維修)

對于影響基本生活且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索賠申請,保險公司或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等專業服務機構應當在收到索賠申請后的約定時限內,先行組織人員進行維修。同時,完成現場勘查工作。

第二十條(信息平臺)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信息平臺,所有承保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保險公司應將承保信息、風險管理信息和理賠信息等錄入該信息平臺,并對風險管理、出險理賠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定期向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保險監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投訴處理)

對于保險范圍和期限內的保險服務投訴,保險監管部門按有關規定受理和處理。

第二十二條(其他)

市政公用等其他建設工程投保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可以參照本實施方案執行。

第二十三條(施行日期)

本實施方案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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