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程序和工程造價的確定
一.建設程序概述
建設項目從提出到建成投產應遵循下列程序:
1.編報和審批項目建議書;2.編報和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3.編制和審批初步設計文件;4.上報和審批開工報告;5.竣工驗收;6.后評價。
二.建設階段劃分和工程造價的確定
依據建設程序.工程造價的確定與工程建設階段性工作的深度相適應。一般分為以下五個階段:
(1)在項目建議書階段,按照有關規定,應編制初步投資估算,經有權部門批準,作為擬建項目列入國家中長期計劃和開展前期工作的控制造價。
(2)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按照有關規定編制的投資估算,經有權部門批準,即為該項目國家計劃控制造價。
(3)在初步設計階段,按照有關規定編制的初步設計總概算,經有權部門批準,即為控制擬建項目工程造價的最高限額。對初步設計階段.實行建設項目招標承包制或投資包干制簽訂承包合同或投資包干協議的,其合同價也應在最高限額(總概算)相應的范圍內。
(4)在施工圖設計階段,按按規定編制施工圖預算,用以核實施工圖階段造價是否超過批準的初步設計概算。經承發包雙方共同確認.有權部門審查通過的預算,即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
三.建設各階段中工程造價的控制
1.在建設過程中,投資主管單位.建設單位(工程總承包單位).應對建設全過程的造價控制負責,嚴格按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中規定的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建設標準.建設工期和批準的建設項目總造價進行建設,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管理的法律.法規組織設計招標.施工招標.設備采購招標等,努力把工程造價控制在批準的總造價以內。
2.在設計階段,設計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技術.經濟政策,保待公正。對所提供的設計文件資料的質量,承擔技術和經濟兩方面的責任
3.在施工階段,要嚴格控制設計變更,必要的設計變更應經設計單位同意。對因為設計變更而造成總造價突破批準限額的,必須報經原初步設計審批單位批準后,方可變更。
4.為充分調動參與工程建設各有關單位降低工程造價的積極性,增強造價意識,在確保建設項目的建設標準.質量和工期的前提下,采用合理化建議而降低工程造價部分,可按照《基本建設項目投資包干責任制辦法》,由各直接參與單位,依照商定的比例分成。對合理化建議提出個人,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5.為有效控制工程造價,必須嚴厲禁止向建設項目亂攤派.亂收費。除按規定應列入建設工程總造價的費用項目外,要增列其他費用必須有國務院或其授權部門明確規定,方可列入工程造價,此外均為不合理收費。對不合理收費,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均有權抵制,有權向收費單位上級部門投訴,經辦銀行應解決撥款,必要時可訴諸法律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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