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采購、分散采購、自行采購有什么區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主席令第14號,2014修正)第七條明確“政府采購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政府采購分為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兩種采購模式,它們只是政府采購行為主體不同,并不意味著分散采購可以關起門來暗箱操作,都要在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框架下陽光操作。
2015年《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58號)第四條明確:
集中采購,是指采購人將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或者進行部門集中采購的行為。
分散采購,是指采購人將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自行采購或者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理采購的行為。
集中采購的范圍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購目錄確定;屬于中央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其集中采購目錄由國務院確定并公布;屬于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其集中采購目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確定并公布。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實行集中采購。
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均應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詢價、競爭性磋商,以及政府采購監管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采購方式在分散采購和集中采購下都是通用的,具體操作要求上也沒有差別,比如該公告的信息都要按要求公告,不能只在單位網站公告,須在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布公告。
兩者之間有什么區別呢?
一、采購范圍:集中采購范圍由《集中采購目錄》確定,目錄內采購項目必須集中采購;分散采購的范圍則是《集中采購目錄》以外和經省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即凡是未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或本部門(單位)有特殊要求且經省以上人民政府批準項目,都可以實行分散采購。
二、實施主體:集中采購的實施主體僅為集中采購機構,它是非營利的事業法人,不收服務費用;分散采購的主體,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是采購人、集中采購機構或是集中采購機構以外的采購代理機構,除集采機構外的其他主體可以按市場化收取服務費用。
自行采購
根據《政府采購法》第十八條規定:
自行采購范圍限于未納入集中采購機構采購范圍的政府采購項目,或雖在《集中采購目錄》內但本單位有特殊要求且經省級以上政府批準的采購項目。
自行采購是不是就可以任性而為,不經過政府采購程序而隨便采購呢?非也。自行采購同樣屬于政府采購,只是一種采購組織形式。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自行采購的項目,采購人自行采購不用經過財政部門批準,采購人自己按照相關政府采購程序進行自行采購。財政部門也沒有權批準采購人合法合規的自行采購。
自行采購的分散采購項目,是否委托采購代理機構采購完全由采購人自主決定,沒有任何規定要求采購人必須委托代理機構進行采購。當然如果采購人自己判斷自行采購的能力和條件不足,也可以委托采購代理機構進行采購。
另外屬于《集中采購目錄》內的采購項目,但本單位有特殊要求,則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自行采購,不必委托集中采購機構進行采購。
即便是合法合規的自行采購,采購人也必須按照《政府采購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采購方式來進行采購,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依法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符合非招標方式規定的,采用非招標方式。自行采購不是在現有法律規定采購方式之外的采購人自主采購。自行采購必須依法發布信息公告,依法公開相關政府采購信息,依法必須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媒體發布采購信息公告。
自行采購依法必須從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評審專家進行評審的,則必須依法進行。目前法律規定下除了單一來源采購不需要從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評審專家進行評審外,采用其他采購方式的采購項目按照規定都需要從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評審專家進行評審。采購人根據評標委員會(評審小組)評標、評審報告中的推薦中標、成交供應商按照采購文件的規定來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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