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業企業資質申報與審查一般性原則,建議收藏!
(一)申報單位性質
1.申報單位需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
2.申報單位為事業單位或申報人員有事業編制的(軍隊單位除外),不批準其資質增項、升級申請。
(二)申報內容約定
1.指標考核是以獨立企業法人為考核主體,其母公司、子公司、管理公司等相應內容不應納入申報。
2.各項指標應以企業資質申請表申報的內容為準。
3.凡申請表中未填報的人員、業績,均不被認定。
(三)考核指標原則性要求
1.申請多項資質的,凈資產指標、主要人員指標不需要累加,以標準要求最高的指標值考核;
2.資質標準中要求的專業注冊建造師、技術職稱人員、現場管理人員、技術工人、工程業績、技術裝備需分別達到各類資質標準的指標要求。
3.企業既有資質證書中某類資質存在限項,且與相應資質標準規定不一致的,該類資質升級申請將不予以認定。
(四)設計企業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
1.已取得工程設計綜合資質、行業甲級資質,但未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的企業,直接申請相應類別一級及以下建筑業企業資質(相應類別對照表詳見《實施意見》附件4.1),應按照相應資質標準審查。
(五)企業發生合并、分立、重組后的資質申請
1.企業發生合并、分立、重組后,按照有關規定需要重新核定資質的,除要審查新企業所提供的材料外,原企業仍具有的資質也將同時被審查。
2.企業重組、分立后,一家企業承繼原企業某類資質的,其他企業同時申請該類資質時,則必須按首次申請提供材料。
3.重組、分立后的企業再申請資質的,只對該企業重組、分立后承接的代表工程業績予以認可。
4.合并后的新企業再申請資質的,以原企業在合并前承接的工程作為代表工程業績申報予以認可。(見:建市[2014]79號)
(六)證明材料提供與認定
1.全國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發布平臺(以下簡稱“發布平臺”)中有工程業績、注冊人員信息的,則無需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2.對上述工程業績,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在《建筑工程企業資質申報企業業績核查匯總表》“備注”欄內和企業資質申請表中案庭審部門審查意見欄中注明。
3.若企業申報的工程業績未進入發布平臺,或在發布平臺的信息不能證實滿足相應資質標準指標的,企業應按規定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4.對于申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企業在已聯網省市完成的工程業績以發布平臺完成,未進入發布平臺的企業業績,不予以認定為有效業績。
5.初審部門的意見需明確響應企業申請內容,有核驗原件的記錄,并簽單齊全。
6.下放地方審查的內容,以地方審查意見為準。
7.屬于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審查內容,若初審部門提出不符合項,審查時不直接作為否決項,需對照標準,綜合審查所有資料,再作結論。
8.對于初審部門提出的不符合項,應重點進行審查,并在結論中詳細表述初審部門意見和是否采納及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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