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模式運行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PPP全稱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直譯為公私合伙或合營。目前,PPP模式可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含義:廣義的PPP模式一般指政府部門與私人部門進行的一系列合作,狹義的定義便是PPP模式能夠讓政府通過合作利用地方部門的實力來完成,屬于非政治手段。進而加強項目的控制力度,能夠積極地與各企業相互補充優缺點,共同承擔風險。
一、目前我國PPP模式運作存在的問題
(一)相關的法律法規體系不完善
PPP模式涉及項目設計、融資、運營、管理和維護等多方面的工作,但目前沒有完善的法律法規保障PPP模式運行,PPP項目的運作需要在法律法規上明確政府部門和企業部門在項目中各個環節需要承擔的責任和義務,通過法律法規保障公私兩方正當權益,同時對雙方行為進行有效約束,最大限度的發揮PPP模式的優勢和彌補不足。
(二)契約精神薄弱,市場參與主體之間缺乏公平性
政府部門和私企是參與PPP項目建設的兩個主體部門,在這一過程中,政府往往占據主導地位,對于契約精神認識不足,在身份定位上出現認知偏差,不能正確擺正兩方的合作關系,使得合作后期,私企往往失去話語權和決定權,在出現政府換屆或重大決策時,政府之間互相推諉情況較為嚴重,單方面毀約沒辦法追責,侵害公共利益。
(三)部門間的監管協調不到位
目前我國沒有一個合理機制管轄模式,各省市之間都有自己的辦事流程,很難統一辦事流程,政府的監管力度不夠導致亂收費和高收費,在具體實行的時候,因為各部門分工不明確也可能出現互相理不清的狀況,增加了社會投資的風險。
二、對現行的PPP模式存在的問題的對策
(一)建立健全相關法律法規
在PPP模式實際運行中,只有在法律法規的保護下才能順利的進行,發揮出PPP模式的優勢。政府應該積極推動相關法律法規的建立,同時擺正自己的位置,不能和傳統模式一樣搶占主導方,在項目開始前期就明確好政府和私企之間的工作,避免后期有問題時出現互相推諉的情況;
(二)轉變政府角色
政府應積極建立公信力,以消除不確定性給企業帶來的成本增加,同時政府應盡量做到政務公開透明,加強對政府工作的信任,吸引社會資本的參與;
(三)建立健全完善的機制管轄模式
統一各省市之間政府的辦事流程,加強政府監管力度,遏制高收費和亂收費現象,做到分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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