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正式印發《關于建設工程合同中價格風險約定和價格調整的指導意見》
四川:正式印發《關于建設工程合同中價格風險約定和價格調整的指導意見》
剛剛,四川正式印發《關于建設工程合同中價格風險約定和價格調整的指導意見》。
各市(州)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成都市經信局、水務局、公園城市局,自貢市、樂山市水務局,各有關單位:
為維護建筑市場秩序,確保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和進度,合理分擔價格風險,維護發承包雙方的合法權益,妥善處置建設工程價格風險爭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精神,按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相關規定,現就建設工程合同中價格風險約定和價格調整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增強價格風險防控意識,維護建筑市場正常秩序
價格風險防控是工程建設各方主體的重要工作,貫穿工程建設全過程。近段時間以來,主要建筑材料價格大幅波動,工程合同爭議大幅增加,有的導致工程進度緩慢,直接影響工程建設的順利推進,甚至影響工程質量和安全,主要原因就在于合同中未按規定對價格風險進行合理分擔。工程建設各方主體需要進一步增強工程建設全過程的價格風險分擔意識,在招投標和合同簽訂過程中充分考慮價格波動風險,制訂合理的價格風險控制條款,明確風險分擔原則,從源頭上減少因工程要素價格大幅波動引發的計價爭議,維護建筑市場正常秩序。
二、規范價格風險分擔行為,合理約定價格風險分擔條款
根據《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第3.4.1條強制性條文“建設工程發承包,必須在招標文件、合同中明確計價中的風險內容及其范圍,不得采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或類似語句規定計價中的風險內容及范圍”,發包人在編制招標文件和擬訂合同條款時,應按規定合理分擔價格風險。
(一)合理約定價格風險范圍和幅度
1.材料、構(配)件、燃料動力(以下簡稱“可調價材料”)價格和工程設備價格風險的范圍和幅度
招標文件和合同中宜明確擬建工程可調價材料和工程設備的名稱、規格、型號及其基準價,明確投標人或承包人應承擔的擬建工程中可調價材料、工程設備的價格風險范圍和幅度。可調價材料的范圍宜以其費用占擬建工程材料費的70%以上為原則,具體品種由發承包雙方根據擬建工程具體情況在招標文件和合同中參照《建設工程可調價材料參考表》(詳見附件)確定。投標人或承包人承擔的材料、工程設備價格風險幅度一般不超過±5%,對單位價值較高或總價值較大的金屬材料、裝配式構件、商品混凝土等的風險幅度宜控制在±3%以內。
基準價依據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價格信息確定,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未發布價格信息的,通過市場調查確定其基準價。
工程實施期間市場價由發承包雙方根據合同約定進行確認。承包人根據施工進度安排,在采購材料、工程設備前將采購數量和單價報發包人核對,發包人根據施工進度安排及時確認采購材料、工程設備的數量和單價。不同渠道(批次)采購的同一種材料或工程設備的市場價,可參照下列公式取加權平均價:
AP=∑(Xi×Ji)/∑Xi
式中:
AP——某種材料或工程設備加權平均市場價;
Xi——某種材料或工程設備不同渠道(批次)采購的數量;
Ji——某種材料或工程設備不同渠道(批次)采購的單價;
i——某種材料或工程設備不同渠道(批次)采購序號。
2.施工機械使用費的風險范圍和幅度
招標文件和合同中宜明確投標人或承包人應承擔的擬建工程中施工機械使用費的風險范圍和幅度。投標人或承包人承擔的施工機械使用費風險幅度一般不超過±10%。
(二)合理約定價格調整方法
1.政策性調整
招標工程以投標截止日前28天,非招標工程以合同簽訂前28天為基準日,其后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發生變化,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根據上述變化發布了工程造價中稅金、規費、安全文明施工費及人工費等政策性調整的,按照有關調整規定執行。
2.價格調整方法
(1)招標工程可調價材料和工程設備的價格調整方法
當承包人投標報價中可調價材料、工程設備的價格低于基準價:施工期間可調價材料、工程設備的價格上漲,其漲幅以基準價為基礎超過合同約定的風險幅度值時;或可調價材料、工程設備的價格下跌,其跌幅以投標報價為基礎超過合同約定的風險幅度值時,其超過部分按實調整。
當承包人投標報價中可調價材料、工程設備的價格高于基準價:施工期間可調價材料、工程設備的價格下跌,其跌幅以基準價為基礎超過合同約定的風險幅度值時;或可調價材料、工程設備的價格上漲,其漲幅以投標報價為基礎超過合同約定的風險幅度值時,其超過部分按實調整。
當承包人投標報價中可調價材料、工程設備的價格等于基準價:施工期間可調價材料、工程設備的價格漲、跌幅以基準價為基礎超過合同約定的風險幅度值時,其超過部分按實調整。
(2)非招標工程可調價材料和工程設備的價格調整方法
施工期間可調價材料、工程設備的價格漲、跌幅以合同確定的價格為基礎,當漲、跌幅超過合同約定的風險幅度值時,其超過部分按實調整。
(3)施工機械使用費的調整方法
施工機械使用費調整的具體方法由發承包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參照施工期間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施工機械使用費調整文件,調整幅度超過合同中約定的部分按實調整。施工機械使用費中包含的燃料動力費按可調價材料價格風險的規定調整。
三、維護合同公平原則,妥善處置價格風險爭議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發承包雙方可根據實際情況和本指導意見,本著誠信、公平的原則進行協商,協商一致后簽訂補充協議。
合同對價格風險內容、范圍、幅度及調整方法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價格調整的具體內容及方法可由發承包雙方按照本指導意見的原則協商確定。
四、加強價格風險防范的宣傳,主動做好指導和服務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工程合同中價格風險防控約定重要性的宣傳,指導工程建設各方主體增強價格風險防控意識,按規定在招標文件和合同中對價格風險進行合理分擔,加強對人工、材料、機械市場價格的監測,做好材料價格信息發布工作,適時增加材料價格信息發布頻次,警示價格波動風險,引導工程建設各方防范化解風險,維護發承包雙方合法權益。
工程總承包項目參照本指導意見執行。
附件:圖片建設工程可調價材料參考表
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1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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