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設工程總監理工程師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發布
近日,上海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發布了關于印發《上海市建設工程施工項目經理和總監理工程師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的通知。通知指出為了加強本市建設工程施工項目經理和總監理工程師動態監管,進一步落實項目經理和總監的質量安全管理責任,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請遵照執行。
原文如下:
各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各特定地區管委會,各有關單位:
現將《上海市建設工程施工項目經理和總監理工程師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記分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
2023年4月14日
上海市建設工程施工項目經理和總監理工程師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記分管理辦法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本市建設工程施工項目經理(以下簡稱項目經理)和總監理工程師(以下簡稱總監)動態監管,進一步落實項目經理和總監的質量安全管理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以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筑施工項目經理質量安全責任十項規定(試行)》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非交通類)工程施工活動的項目經理和總監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適用本辦法,交通、水務、綠化、房管等其他有關部門負責監管的專業工程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管理部門)
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負責本市建設工程施工項目經理和總監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記分的綜合監督管理。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管轄范圍內建設工程項目經理和總監的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記分管理工作。
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和有關管理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具體實施項目經理和總監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的記分登記、告知、復核和記分處理(責令停止執業除外)工作;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具體實施責令停止執業處理工作。
第四條(記分分值和記分標準)
依據項目經理和總監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的類別以及嚴重程度,一次記分的分值為12分、6分、3分、1分四種。記分初始分值為零,最高記分分值不封頂。
上海市建設工程項目經理和總監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記分標準詳見附件1和附件2。
第五條(記分周期)
項目經理和總監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記分周期為12個月,從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六條(記分方式)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規定,對被記分的項目經理(總監)開具《上海市建設工程施工項目經理(總監)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記分告知單》(附件3)(以下簡稱《告知單》),并抄送其所在單位。記分達到需要停止執業資格分值的,將《告知單》按照規定報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由其依法依規處理。
涉及行政處罰的,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后,按規定對項目經理(總監)進行記分。
涉及其他行政措施的,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在開具相應行政措施單后,按規定對項目經理(總監)進行記分。
依法依規任不同項目的項目經理(總監),以及涉及開具警示單的,記分處理(責令停止執業除外)由記分后累計分值首先達到處理標準分數的記分單位實施。
一次發現有兩個或兩個以上違法違規行為的,分別計算,累加分值。如果不同記分代碼的事項實質屬于同一違規違法行為、事件的,按最高分值記分。
工程項目在取得施工許可之前已經違規開工的,相關違法違規行為的記分,應在調查項目經理(總監)是否已經履職盡責等情況后,予以補記。
第七條(異議處理)
項目經理(總監)對記分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告知單》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記分單位提出復核申請。記分單位應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記分事項的復核,并向被記分人出具《上海市建設工程施工項目經理(總監)違法違規行為記分復核告知單》(附件4)(以下簡稱《復核單》)。
經復核,原記分分值、內容需要調整的,相應記分分值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項目經理(總監)對記分單位復核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核單》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記分單位的上級單位提出異議復核申請。
第八條(記分處理)
(一)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超過6分的,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對其負責的工程項目實施重點監管,增加監督執法抽查頻次。
(二)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計被記分值達到12分不足20分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向其出具《上海市建設工程施工項目經理(總監)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個人黃牌警示單》(附件5),對其進行約談,要求其限期提交整改報告,并責令其參加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質量安全教育培訓。
項目經理、總監存在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行為的,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三)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計被記分值達到20分不足30分時,除進行上述(二)中處理外,項目經理(總監)不得參加工程質量安全類個人評優活動,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約談責任人所在單位的主管領導,向企業出具《上海市建設工程施工項目經理(總監)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企業黃牌警示單》(附件6)。對項目經理(總監)進行不良行為記錄,相關記錄將作為對其信用評價的依據,并按照規定與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共享。
(四)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計被記分值達到30分時,項目經理、總監存在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行為的,除進行上述(二)(三)中處理外,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向其出具《上海市工程建設注冊執業人員停止執業通知書》(附件7)。項目經理、總監在停止執業期間,其所屬單位應當按規定程序更換符合條件的項目經理、總監。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計被記分值達到30分不足40分時,停止執業3個月;記分值再每增加10分,停止執業增加3個月,最長不超過1年。停止執業時間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定之日起計算。
(五)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分值未達到12分或者達到12分已按照規定處理的,下一周期開始時,記分予以清除。達到12分,未按照規定接受培訓等處理或者培訓考核不合格的,記分轉入下一記分周期。
(六)《告知單》《復核單》等記分管理資料應當歸入工程項目監督檔案。
(七)記分工作納入有關管理部門和相關企業年底質量安全相關工作考核內容。
第九條(信息系統)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建立全市統一的“上海市建設工程施工項目經理和總監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記分管理系統”,并負責相應的業務指導、檢查和監督。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在信息系統查詢記分有關事項。
第十條(對行政工作人員的處理)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未按照有關規定履行監督檢查、記分管理職責。應當記分無正當理由不記分,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包庇、縱容違法行為造成后果的,或者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解釋部門)
本辦法由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有效期自2023年6月1日起,至2028年5月31日止。
附件:1.上海市建設工程施工項目經理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記分標準
2.上海市建設工程總監理工程師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記分標準
3.上海市建設工程施工項目經理(總監)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記分告知單
4.上海市建設工程施工項目經理(總監)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記分復核告知單
5.上海市建設工程施工項目經理(總監)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個人黃牌警示單
6.上海市建設工程施工項目經理(總監)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企業黃牌警示單
7.上海市工程建設注冊執業人員停止執業通知書
(來源:上海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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