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終止政府采購合同 福州一供應商被行政處罰
福州市某行政機關委托招標公司開展辦公家具及視頻會議系統設備貨物類政府采購項目活動,福州某公司參與投標后被確認為中標人,并于今年4月25日與采購人簽訂了政府采購合同,約定5月5日前交貨。在合同約定時間內,該中標供應商并未交付中標貨物,采購人遂于5月21日發函要求其限期將中標貨物送達指定場所,但該公司到期仍未交付,后回函明確表示不履行合同。
市財政局經調查取證,認定該公司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對該公司給予行政處罰,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的罰款,列入政府采購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并予以公告,自處罰決定書生效之日起一年以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案例點睛: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五十條規定,政府采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一)向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成員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二)中標或者成交后無正當理由拒不與采購人簽訂政府采購合同;(三)未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四)將政府采購合同轉包;(五)提供假冒偽劣產品;(六)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政府采購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的;(二)采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的;(三)與采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四)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五)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采購人進行協商談判的;(六)拒絕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政府采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政府采購合同是采購人、供應商雙方當事人的法律義務,政府采購合同根據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采購人和供應商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合同,違反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規定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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