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實施施工企業安全總監委派制,2021年12月30日前全部完成安全總監任職備案
一地實施施工企業安全總監委派制,2021年12月30日前全部完成安全總監任職備案
濟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關于印發《濟南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企業安全總監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
濟建質安字〔2021〕43號
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局,濟南新舊動能轉換起步區管委會建設管理部、濟南高新區管委會建設管理部、市南部山區管委會規劃發展局、萊蕪高新區管委會建設管理部,各有關單位:
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總監制度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魯政辦字〔2021〕60號)、《山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關于貫徹落實<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總監制度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魯安辦發〔2021〕47號)、《關于印發<山東省房屋市政施工企業安全總監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魯建質安字〔2021〕5號)精神,結合工作實際,我局制定了《濟南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企業安全總監制度實施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濟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1年11月22日
濟南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企業
安全總監制度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落實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完善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體系,規范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企業安全總監制度,根據省政府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總監制度相關管理規定,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安全總監制的實施范圍
在濟南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與房屋建筑施工活動相關的下列施工企業:
1.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及其設立的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的區域公司;
2.起重設備安裝工程專業承包資質企業,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的其他專業承包企業;
3.外地進濟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起重設備安裝工程專業承包企業,以及在濟南市行政區域內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的其他專業承包企業。
二、安全總監的任職條件
施工企業安全總監應具備《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總監制度實施辦法(試行)》(魯政辦字〔2021〕60號)第六條(一)至(五)、(七)所列基本條件和下列要求:
工程施工總承包特級、一級資質企業及專業承包一級資質企業安全總監,應取得一級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或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或具有高級工程師技術職稱,且從事建筑施工綜合管理或專職安全生產工作滿5年;其他企業以及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公司安全總監,應取得二級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或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或具有工程師技術職稱,且從事建筑施工綜合管理或專職安全生產工作滿3年。
依法取得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或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
三、安全總監的任免
(一)安全總監設置
1.市內地方國有施工企業的安全總監,應按以下規定設置:
(1)由企業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同級住建部門提出人選,征求國有資產部門和派駐企業意見,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派出部門辦理任職手續;
(2)由企業提出人選,征求國有資產部門及同級住建部門意見,辦理任職手續;
(3)集團公司設立的子公司、分公司,由集團公司提出人選,征求子公司、分公司注冊地區縣住建部門意見,辦理任職手續?;蛘哂勺庸?、分公司注冊地區縣住建部門推薦人選,由派出部門辦理任職手續。
2.中央管理施工企業的安全總監由企業委派,報公司所在地縣級以上住建部門備案,其中二級單位由省級住建部門管理,三級單位由注冊地設區市住建部門管理,四級單位由注冊地區縣級住建部門管理。
3.非國有施工企業及其分公司的安全總監,由企業提出人選,征得注冊地區縣住建部門同意后,由企業辦理任職手續。
4.外地進濟施工企業分公司的安全總監,由企業提出人選,征得注冊地區縣住建部門同意后,由企業辦理任職手續。
(二)安全總監任職備案
安全總監任職手續辦理后,企業應在15個工作日內將備案表及任命(聘任)文件報送住建部門和同級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備案。免除(解聘)安全總監職務的,企業應在15個工作日內將免職(解聘)文件報送住建部門和同級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備案。2021年12月30日前全部完成安全總監任職備案。
(三)現有安全總監過渡
本方案實施前已設置安全總監的施工企業,應當將安全總監任職情況報送本方案三(一)安全總監設置所規定住建部門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履行備案程序;不符合條件的,限期年底前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未設置安全總監處理。
(四)安全總監免職
施工企業安全總監有《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總監制度實施辦法(試行)》第十七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應免去其職務。
四、安全總監的職責職權
施工企業安全總監行使企業副職職權,協助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專項分管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不得安排其兼任或兼職其他工作,并對職責或授權范圍內的事項承擔相應責任。
(一)安全總監職責
1.協助主要負責人綜合協調管理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依法建立健全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并檢查督促實施;
2.主持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組織制定并督促企業各部門、各單位貫徹執行各項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組織開展安全活動;
3.協助主要負責人定期向本單位安全生產委員會(領導小組)和從業人員通報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并提出須由安全生產委員會(領導小組)研究、討論和通過的安全工作議題,組織制定并監督落實本單位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計劃及重點工作;
4.協助主要負責人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工作,組織制定安全教育培訓計劃,組織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5.組織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開展安全生產工作,監督指導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制定、修訂及演練工作;
6.協助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企業、項目、班組落實安全生產雙重預防機制,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管控和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7.定期召開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分析企業安全生產形勢,通報安全生產工作情況,研究和解決安全生產問題;
8.定期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及時排查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善安全生產的建議,督促落實整改措施;
9.組織制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制度,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配合事故救援、調查;
10.法律法規及企業賦予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二)安全總監職權
1.協助主要負責人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獎懲考核機制,行使考核獎懲權,監督考核本單位各部門、各崗位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制情況,落實安全生產獎懲措施;
2.提名本單位分公司、子公司安全總監委派人選,組織向工程項目派駐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3.單位在確定擬職務晉升、表彰獎勵人選時,應當就其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情況征求安全總監的意見;
4.對企業生產經營決策是否符合安全生產相關法律規定和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5.阻止和糾正本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管理規定和安全技術規程的決定和行為,并及時向主要負責人報告;
6.發現直接危及從業人員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作出停止作業或撤離人員的決定;
7.對從業人員違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的行為,提出處理處罰意見并監督落實。
五、安全總監的職級待遇
依法設置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總監,行使企業副職職權管理安全生產,并按規定享受相應待遇。
對認真履行職責,督促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及時消除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有效避免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等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成績突出的安全總監,企業應給予一定物質獎勵,并在評優評獎、職級晉升中優先考慮。
六、安全總監的監督管理
1.住建部門對施工企業安全總監的監督管理應當堅持屬地監管與分級監管相結合、以屬地監管為主的原則;
2.施工企業安全總監應按年度、專項和重大事項,向任職備案的住建部門報告安全生產工作情況;
3.住建部門應定期對備案的施工企業安全總監開展形勢政策教育和業務知識培訓,提高其安全管理能力;
4.住建部門應定期對施工企業安全總監進行監督考核,考核不合格的,應調整更換;
5.違反本方案未按規定設置安全總監及未按規定備案的施工企業,依據《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按“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總監”處罰,并納入信用懲戒管理。
相關問題的說明
1.本方案所稱“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是指,從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活動;
2.本方案所稱“從事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活動相關”是指,進入房屋建筑工程項目施工現場,從事房屋建筑工程項目的施工總承包、專業分包等活動;
3.本方案所稱“起重設備安裝工程專業承包資質企業”是指,進入房屋建筑工程項目施工現場,從事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等建筑施工起重機械安裝、加節頂升、附著和拆卸等活動的專業承包企業;
4.本方案所稱“從業人員”是指,從事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活動相關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作業人員;
5.本方案所稱“國有施工企業”是指,國有施工企業和國有控股施工企業;“非國有施工企業”是指,非國有施工企業和非國有控股施工企業;
6.本方案所稱“區域公司”是指,法人公司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且領取非法人營業執照的負責一定區域工程管理任務的分公司等;
7.集體所有制施工企業,可參照本方案國有企業設置安全總監;
8.關于備案部門的說明:市級國有施工企業報送至注冊地市級住建部門;縣級國有施工企業報送至注冊地區縣住建部門;集團公司設立的子公司、分公司報送至注冊地區縣住建部門;中央施工企業二級單位由省級住建部門管理,三級單位由注冊地市級住建部門管理,四級單位由注冊地區縣級住建部門管理;非國有施工企業及其分公司報送至區縣住建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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