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項目中央預算單位專家評審費到底該怎么發?
近期,關于政府采購項目專家評審費的討論、爭議不絕于耳,到底是誰來支付、怎么支付,各執一詞。筆者找了一些制度文件,結合中央預算單位實際,跟大家探討一下。
財政部于2016年11月出臺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16〕198號,以下簡稱“198號文”)第二十三條規定,集中采購目錄內的項目,由集中采購機構支付評審專家勞務報酬;集中采購目錄外的項目,由采購人支付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根據該條的規定,集中采購目錄外的項目(即分散采購項目),專家評審費由采購人承擔,中標人(成交商)無需支付專家評審費。而且根據198號文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評審專家參加異地評審的,其往返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等實際發生的費用,可參照采購人執行的差旅費管理辦法相應標準向采購人或集中采購機構憑據報銷。因此,如果邀請的評審專家產生了交通費、差旅費等,也應由采購人支付。
近兩年,財政部及地方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在一些培訓、宣講過程中,也都對198號文的相關規定進行過強調和解讀,但實際操作中,有些單位執行不到位,其原因主要在于對政府采購政策制度的把握、執行不夠嚴謹。
對此,就中央預算單位而言,筆者建議應當做到以下幾點:
一是要充分學習、把握和執行財政部以及主管部門關于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的各項規定;
二是涉及委托采購代理機構執行采購的,無論是以項目委托形式還是年度委托協議形式,如果約定由中標方(成交方)承擔代理費的,應當扣除專家評審費因素進行計費;
三是各單位在編制年度預算的時候,應當依據專家評審、專家咨詢費等各類發放標準、次年的政府采購預算金額等因素,充分預估次年政府采購項目專家評審費額度,且以基本支出、項目經濟分類支出全口徑預估,以免漏報,從而導致政府采購項目實施時無法正常列支專家評審費;
四是采購人實際發放專家評審費時,要嚴格執行各類財務制度,編制詳細的發放清單,依法扣繳個人所得稅,并堅持以銀行轉賬的形式,盡量做到無現金支出。
五是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都必須將專家評審費發放資料存檔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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