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建委: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評定分離”管理辦法(試行)
各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東城、西城、石景山區住房城市建設委,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行政審批局、開發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創新完善體制機制推動招標投標市場規范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24〕21號),進一步深化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改革,創新完善體制機制,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制定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評定分離”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25年1月3日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評定分離”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化我市建設工程招投標制度改革,進一步落實招標人主體責任,優化評標定標機制,提高定標質效,提升企業履約水平和工程建設品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創新完善體制機制推動招標投標市場規范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24〕21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評定分離”,是指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辦法評標并向招標人推薦中標候選人,招標人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定標辦法,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中自主確定中標人。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采用“評定分離”的項目。評標委員會成員全部從評標專家庫產生的項目,應當采用“評定分離”,鼓勵其他項目采用“評定分離”。
第四條 采用“評定分離”的項目,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定標辦法,組織實施招標評標定標工作,對招標評標定標過程及其結果承擔主體責任。
鼓勵招標人參照《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對定標辦法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定標辦法不得含有地方保護、市場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內容。
第二章 評標
第五條 評標委員會在評標活動中履行以下職責:
(一)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完成對所有投標文件的評審。
(二)按照評標結果的優劣順序向招標人推薦不排序的中標候選人,中標候選人一般不少于3個,具體數量要求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
經評標委員會評審,當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合格投標人少于招標文件規定的數量,但不少于3個時,全部推薦為中標候選人;少于3個時,評標委員會作出是否具備競爭性判斷,如具備競爭性,可繼續推薦中標候選人。
第六條 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第三章 定標
第七條 招標人在確定定標辦法、組建定標委員會、確認定標結果、處理異議投訴等關鍵事項時,應當依法履行“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制度。
招標人發布招標文件的同時,應當將定標辦法抄送本級或上級紀檢監察部門。
第八條 招標人制定定標辦法應當體現科學、規范、透明、民主決策要求,定標辦法一般包含定標委員會組成、定標方式、定標因素、定標程序等主要內容。
第九條 招標人應當組建定標委員會,定標委員會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原則上由招標人(含建設單位)或其上級管理單位在職人員組成,招標人如因專業力量不足,確需委托外部專家參與定標委員會的,委托的外部專家人數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一,應對情況予以說明并承擔相關責任。
定標委員會職責是根據評標委員會的評標報告,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定標辦法,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中自主確定中標人。
定標委員會應當推薦定標委員會負責人,招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參加定標委員會的,應當由其擔任定標委員會負責人。
定標委員會負責人負責定標活動的組織領導工作,主要負責以下工作:
(1)組織定標委員會成員學習招標文件、評標報告等定標相關資料;
(2)組織定標委員會開展中標候選人答辯工作;
(3)匯總各定標委員會成員認為需要投標人澄清、說明或者補正的問題,組織定標委員會對投標人質詢并對投標人的答復進行審查;
(4)對出現較大爭議的事項進行書面記錄;
(5)收回定標過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和定標記錄以及其他資料,并查驗定標記錄的完整性及有效性;
(6)組織對定標結論進行復核確認;
(7)組織編寫定標報告。
定標委員會成員與中標候選人存在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
第十條 定標方式可采用票決法、集體議事法、隨機抽取法。
票決法是指定標委員會對中標候選人進行記名投票,得票最高的即為中標人;當最高得票相同時,對得票最高的中標候選人再次進行記名投票,直至選出中標人。
集體議事法是指定標委員會進行集體商議,定標委員會成員各自發表意見,最終由定標委員會負責人確定中標人。
隨機抽取法是指定標委員會通過隨機抽取確定中標人。
第十一條 采用票決法和集體議事法的,招標人可根據項目情況設定定標因素,定標因素及要求中標候選人提供的材料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
施工招標項目,招標人應當優先將中標候選人答辯、建筑施工企業混凝土強度保證率、拖欠農民工工資情況、企業發生安全生產和工程質量事故情況等作為定標因素。
監理及建設工程貨物招標項目,招標人應將中標候選人答辯作為定標因素,其他定標因素由招標人根據項目類型特點和實際需要合理設定。
第十二條 定標前招標人需要開展考察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予以明確,考察工作應當實事求是,客觀公正。考察結果可以作為定標因素。
第十三條 定標工作一般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滿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如招標人對中標候選人開展考察的,可適當延長,但一般不超過10個工作日,且不得超過投標有效期。
招標人自行確定定標場所,應當保證定標過程全程錄音錄像,且錄音錄像連續清晰可辨。
招標人不得與中標候選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
第十四條 定標應當包含以下環節(隨機抽取法除外):
(一)招標人介紹定標程序及須知;
(二)招標人介紹項目基本情況,同時提供相關資料(包括:招標文件、評標報告、定標要素的基本情況、涉及定標的其它資料);
(三)中標候選人答辯;
(四)定標委員會按照定標辦法確定中標人,形成書面定標報告;
(五)招標人根據項目需要設定的其他環節。
第十五條 采用隨機抽取法的,中標人由定標委員會從中標候選人中隨機確定,抽取過程、抽取環境、抽取方式要保證公平、公正。
隨機抽取法的定標環節包括:
(一)招標人介紹定標程序及須知;
(二)招標人介紹項目基本情況,同時提供相關資料(包括:招標文件、評標報告、涉及定標的其它資料);
(三)隨機抽取確定中標人;
(四)定標委員會形成定標報告。
第十六條 中標候選人答辯的相關要求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答辯的內容一般包括中標候選人對項目的理解程度、組織管理方案、關鍵節點及施工難點分析、提升工程品質的保障措施等。
第十七條 定標方式為票決法或集體議事法的,定標報告應當包括定標辦法、定標時間、定標地點、定標委員會名單、考察情況(如有)、答辯情況、定標理由、定標結果等內容。
定標方式為隨機抽取法的,定標報告應當包括定標辦法、定標時間、定標地點、定標委員會名單、定標結果等內容。
第十八條 招標人應當自收到定標報告之日起5日內進行擬定中標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擬定中標人公示內容應當包括:定標情況(得票情況、推薦中標人的理由、隨機抽取情況),擬定中標人的名稱、投標價格、項目負責人等內容,提出異議和投訴的渠道方式,以及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規定公示的其他內容。
第十九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就定標結果進行投訴的應當在擬定中標人公示期間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異議或投訴處理決定不改變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名單。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已經處理過的異議或投訴,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不得在擬定中標人公示期間以相同理由再次提出相同異議或投訴。
第二十條 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并公示中標結果。提交書面報告時,應當同時附送下列文件:
(一)招標文件;
(二)招標公告及發布媒介或者投標邀請書;
(三)實行資格預審的,資格預審文件和資格預審結果;
(四)評標委員會成員和評標報告;
(五)定標委員會成員和定標報告;
(六)中標結果及中標人的投標文件。
第二十一條 定標完成后,招標人應將定標全過程相關的紙質、電子、錄音錄像等定標資料作為檔案保存,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中標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按照定標辦法由原定標委員會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其他中標候選人與招標人預期差距較大,或者對招標人明顯不利的,也可以重新招標。
第二十三條 定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保守秘密,對所提出的定標意見承擔責任。定標委員會成員在定標期間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投標人、中介機構、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好處。
第二十四條 招投標行政主管部門采用隨機抽查和定向檢查相結合的方式,加強對定標活動的事中事后監管。發現定標活動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未按本辦法規定錄音錄像及留存相關資料的,視情節輕重將處理結果及相關情況通報招標人紀檢監察部門或其上級主管部門。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在資格預審階段,鼓勵招標人參照本辦法采用“評定分離”方式確定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招標人應當科學合理設置資格預審階段的審定因素。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未提及事項按照現行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章等要求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5年2月1日起試行,試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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