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進一步完善國有金融企業集中采購管理
為落實“放管服”改革精神,進一步提高國有金融企業集中采購效率,規范國有金融企業集中采購行為,財政部在充分征求國有金融機構意見的基礎上,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國有金融企業集中采購管理規定進行了修訂完善,印發《國有金融企業集中采購管理暫行規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主要內容:一是體現“簡政放權”要求。取消了國有金融企業集中采購須經財政部門審核、備案等環節,更好地發揮企業自主決策權,強調完善國有金融企業公司治理和加強風險管控,進一步提高采購效率。二是規范集中采購行為。在明確國有金融企業集中采購原則和管理框架的基礎上,要求加強企業組織和制度建設,建立健全決策管理職能與操作執行職能相分離的管理體制。三是加強社會公眾監督。新增了集中采購的信息公開要求,強調除涉密內容之外,國有金融企業應通過公開渠道向社會披露采購項目信息。同時,明確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職責,通過市場化手段和加強事后監督檢查,督促國有金融企業依法合規做好集中采購相關工作。
下一步,財政部將繼續落實好“放管服”改革要求,積極平衡“防風險”和“促發展”的關系,認真做好國有金融企業集中采購政策發布與解讀工作,推動國有金融企業認真執行規定,確保政策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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