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期間主要材料價格波動超過5%的,由發包人承擔!工信部談鋼材持續漲價:基本面不支持、政策也不允許
近期,建材價格波動較大,蘇州市住建局于5月24日發布了關于加強建設工程材料價格風險管控的通知。
1、當工程施工期間主要材料價格上漲或下降幅度在5%以內的,其差價由承包人承擔或受益,超過5%的部分由發包人承擔或受益。
文件指出主要材料為:如水泥、砼、鋼材、銅、鋁、瀝青、石材、玻璃等,以及其價值占單位專業工程分部分項工程費5%以上的其它材料、設備。
2、材料價差作為追加(減)合同款項,應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
3、招標文件和合同中不得采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或類似語句規定計價風險內容及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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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甘肅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發布了關于對建筑材料價格風險管控指導意見的通知(甘建價字〔2021〕15號),建議風險幅度宜控制在5%以內:
施工合同中,主要材料價格約定的風險幅度按《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9.8節規定,宜控制在5%以內。風險幅度以內的由承包人承擔或受益,風險幅度以外的由發包人承擔或受益。
承包人應有限度承擔材料價格等市場風險,按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要求,不得采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或類似語句規定計價中的風險內容及范圍。
施工合同中約定了主要材料的范圍、風險幅度和調整方法的,按合同約定執行。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發承包雙方應在協商基礎上,按《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的規定簽訂補充協議。
施工合同中約定不調整材料價格或約定承包人承擔無限材料價格風險的,合同履行期間,當主要材料價格的漲跌幅度過大,繼續履行合同對合同一方顯失公平的,發承包雙方應協商簽訂主要材料價格調整的補充協議。
因非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延誤期間發生的材料價格漲跌的,上漲時,按上漲的價格調整合同價款;下跌時,不調整合同價款。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延誤期間發生的材料價格漲跌的,上漲時,不調整合同價款;下跌時,按下跌的價格調整合同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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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國常會一周內兩次點名大宗商品漲價:
5月12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要求,跟蹤分析國內外形勢和市場變化,有效應對大宗商品價格過快上漲及其連帶影響。
5月19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提出,要高度重視大宗商品價格攀升帶來的不利影響,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部署,按照精準調控要求,針對市場變化,突出重點綜合施策,保障大宗商品供給,遏制其價格不合理上漲,努力防止向居民消費價格傳導。
最新消息
工信部:鋼材價格繼續大漲,基本面不支持、政策也不允許
據中鋼協消息,5月25日,中國鋼鐵工業協會在南京組織召開鋼鐵產能置換政策宣貫會。
工信部原材料工業司一級巡視員呂桂新指出,新修訂的《鋼鐵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即將于6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是利用市場化、法治化推進化解過剩產能、規范產能置換的重要文件,并提出意見:當前鋼材價格大起大落對下游行業造成較大影響,鋼材價格繼續大漲,基本面不支持,政策也不允許。要嚴格執行置換手續,認真做好置換審核,切實規范產能置換的等實施操作。
附蘇州文件: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關于加強建設工程材料價格風險管控的通知
蘇住建建〔2021〕23號
各市、區住建局(委),蘇州工業園區規建委,各有關單位:
為穩定建筑市場秩序,降低建材價格波動帶來的風險,保障工程質量安全,切實維護建設工程發承包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現就加強我市建設工程材料價格風險管控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按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強制性條文第3.4.1款的規定,招標文件和合同中不得采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或類似語句規定計價風險內容及范圍。
發承包雙方在簽訂施工合同時,應充分考慮施工期間建材價格波動對工程實施的影響,在合同中明確可調價材料的類別名稱、風險幅度以及超過風險幅度后的調整辦法,公平合理分擔主要材料價格波動引起的風險。
二、已簽訂固定價格(包括固定總價與固定單價)施工合同的,主要材料(如水泥、砼、鋼材、銅、鋁、瀝青、石材、玻璃等,以及其價值占單位專業工程分部分項工程費5%以上的其它材料、設備)價格在施工期間大幅漲跌和影響時間超出發承包雙方所能預見的范圍和承擔的風險時,發承包雙方按照風險共擔原則,可協商簽訂補充協議。
1.施工合同對材料的價格風險幅度以及差價調整辦法未進行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或對主要材料中全部或部分材料的差價約定不調整的,發承包雙方可協商簽訂補充協議,對工程造價予以調整。
2.當工程施工期間主要材料價格上漲或下降幅度在5%以內的,其差價由承包人承擔或受益,超過5%的部分由發包人承擔或受益。
三、因發包人或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延誤期間遇價格波動造成的差價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四、材料價差作為追加(減)合同款項,應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
五、各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加強對建筑材料價格走勢的監測、預研、預警,針對價格波動異常的主要材料,動態調整價格信息發布周期,增加發布頻次;對發承包雙方提出的建材價格爭議和合同造價糾紛,按照“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認真快速進行調解,以化解矛盾,促進工程建設順利實施。
六、依法可以不招標的建設工程,參照執行。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已經完成竣工結算的建設工程不受本通知相關規定影響。有關文件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蘇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1年5月24日
原文鏈接:
http://zfcjj.suzhou.gov.cn/szszjj/bmwj/202105/57634395353b42bbaca50dc37cd6dd6a.shtml
附甘肅文件:
甘肅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
關于對建筑材料價格風險管控指導意見的通知
甘建價字〔2021〕15號
各有關單位:
近期以來,我省鋼材等主要建筑材料市場價格波動較大,增大了建設成本,對工程建設影響較大。為穩定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加強建筑市場各方主體的風險意識和履約能力,切實維護發承包雙方合法權益,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確保工程建設的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6號)、《甘肅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條例》以及《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本著實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則,提出如下指導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合理簽訂施工合同
發承包雙方簽訂施工合同時,應按《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有關規定合理簽訂合同。
二、共同應對建筑材料市場價格波動變化,合理分擔風險
1.工程造價計價中推行風險共擔和合理分攤原則,體現交易的公平性。發承包雙方應進一步增強風險防范意識,在招標文件、合同中合理設置計價風險條款,約定風險范圍、幅度及超出幅度后的調整辦法。承包人應有限度承擔材料價格等市場風險,按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要求,不得采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或類似語句規定計價中的風險內容及范圍。
2.施工合同中約定了主要材料的范圍、風險幅度和調整方法的,按合同約定執行。施工合同中未對材料價格風險進行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發承包雙方應在協商基礎上,按《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的規定簽訂補充協議。
3.施工合同中,主要材料價格約定的風險幅度按《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9.8節規定,宜控制在5%以內。風險幅度以內的由承包人承擔或受益,風險幅度以外的由發包人承擔或受益。
4.施工合同中約定不調整材料價格或約定承包人承擔無限材料價格風險的,合同履行期間,當主要材料價格的漲跌幅度過大,繼續履行合同對合同一方顯失公平的,發承包雙方應本著實事求是和公平公正的原則,協商簽訂主要材料價格調整的補充協議。
5.因非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延誤期間發生的材料價格漲跌的,上漲時,按上漲的價格調整合同價款;下跌時,不調整合同價款。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延誤期間發生的材料價格漲跌的,上漲時,不調整合同價款;下跌時,按下跌的價格調整合同價款。
三、密切關注建筑材料市場行情波動,加強價格監測,及時發布市場信息價
各市州造價管理機構要高度重視建筑材料價格異常波動帶來的風險,密切關注建筑材料市場價格的波動變化,加強建筑材料價格的動態監測,增加價格信息發布頻次和范圍,動態發布價格信息。
甘肅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
2021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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