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新評《PPP條例》建議:在條例名稱中增加“試行”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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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條例名稱中增加“試行”字樣
一方面,PPP模式在我國被大規模采用的時間較短,PPP合作模式各方面的具體操作規則尚處于探索階段,以“試行條例”方式命名,既能反映當前行政立法處于探索階段,也為今后條例的修訂預留空間。
另一方面,從多位權威專家對《PPP條例》發表的評價及修改建議來看,當前《PPP條例》與理想中的“PPP條例”尚存在一定差距。國家發展改革委投資研究所體制政策室主任、研究員吳亞平認為,PPP立法屬于PPP頂層制度建設的內容,既要著眼于推動PPP項目全生命周期的合法、規范操作,解決PPP項目操作中面臨的現行其他法律法規不明確甚至沖突的問題,又要正面回應實踐中地方政府和社會資本方關注的共性問題,明確相關重大政策措施。他認為《PPP條例》與前述理想狀態仍然存在差距,并提出12條建議。中國國際工程咨詢公司研究中心主任李開孟指出,《PPP條例》在總體上與業界的預期仍然差距較大,例如《PPP條例》對PPP的定義并不準確,甚至可能存在錯誤。北京中建政研信息咨詢中心副主任張勝也表示,《PPP條例》中某些條款“有些含糊和爭議”。
我們贊同專家提出的該等意見,同樣認為《PPP條例》并未達到業界對這部重要法規的預期,條例部分條款含糊、不準確、有爭議,甚至存在錯誤。基于此,我們建議先以“試行條例”的形式制定本條例,待時機成熟后再通過全面修訂的方式制定正式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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