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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住建廳:關于印發《黑龍江省房屋市政工程建設單位質量安全首要責任管理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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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房屋市政工程建設單位質量安全首要責任管理規定.png

各市(地)住建局:

為進一步規范房屋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壓實建設單位首要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落實建設單位工程質量首要責任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省住建廳制定了《黑龍江省房屋市政工程建設單位質量安全首要責任管理規定》,請各市(地)結合以下要求做好貫徹落實工作。

1.各地在建設單位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時應告知建設單位應當履行的質量安全管理首要責任督促建設單位閱讀下載本《規定》

2.各地在進行質量安全監督交底時,向參建各方宣貫本《規定》,并結合日常監督管理,不斷加大監管力度,切實督促建設單位認真履行基本建設程序,嚴格落實質量安全首要責任,加強對建設項目質量安全管理,定期開展自檢自查,持續提升工程建造品質

3.本規定在執行中如遇到問題和有關意見建議,請各地及時收集匯總,并書面告知省住建廳質安處。

聯系人:徐剛電話:0451-53610086

電子信箱:zlaqjdc@126.com

黑龍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5年1月10日

黑龍江省房屋市政工程建設單位質量安全首要責任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房屋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黑龍江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落實建設單位工程質量首要責任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建設單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房屋市政等建設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設單位指房屋市政工程項目的投資主體或者投資者,是建設項目管理的主體,也稱為業主單位或者項目業主。

第三條 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指導各市(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落實建設單位質量安全首要責任工作。

市、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建設單位落實質量安全首要責任工作。

第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統籌和督促參建各方主體落實質量安全責任,制定管理目標和具體措施,建立健全工程質量安全管理體系,依法履行下列房屋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管理責任,并提供必需的經費保障。

(一)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對安全生產負直接領導責任,承擔具體監督管理職責,其他分管專項(部門)工作的負責人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安全生產承擔相應責任;

(二)督促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咨詢、檢測、監測等單位履行合同約定的工程質量安全責任,并適時組織考核評價;

(三)督促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嚴格遵守房屋市政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施工等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

(四)按照合同約定,自行采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五)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實施工程質量檢測應當按有關規定編制檢測計劃,明確檢測費用并按時足額支付。質量檢測取樣應當嚴格執行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國家、省級有關規定,并在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不得篡改或者偽造檢測報告;

(六)按照規定組織實施住宅工程質量常見問題治理,將所需費用列入招投標文件和工程概預算,督促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按標準規定有效防控質量常見問題;

(七)依法發包給兩個及兩個以上施工單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單位在同一施工現場使用多臺塔式起重機作業時,建設單位應當協調組織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機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八)在危大工程險情、事故應急搶險結束后,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制定工程恢復方案,并對應急搶險工作進行后評估;

(九)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工程規模,設立項目管理機構,配備具有工程類專業中級以上職稱和工程技術管理能力的項目負責人,以及相應工程專業的質量安全管理人員,明確其質量安全責任和崗位資格要求,并利用實名制信息系統考核施工、監理等單位崗位人員到崗情況

第六條 建設單位在編制房屋市政工程概算時,應當落實與建設需求相匹配的建設資金,確定房屋市政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和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并及時支付。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將工程發包給具備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單位,合同中應當明確約定工程質量安全目標和責任。建設單位不得支解發包工程、違規指定分包單位,不得迫使承包單位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壓縮合理工期

第八條 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應當在辦理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許可手續時出具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并在明顯位置公示。項目負責人確需更換的,應當在變更前,重新簽署房屋市政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

市、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建設單位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時,告知建設單位應當履行的質量安全管理首要責任督促建設單位閱讀下載本規定;在進行質量安全監督交底時,向參建各方宣貫本《規定》。

房屋市政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公開工程規劃許可、施工許可、工程結構形式、設計工作年限、參建單位及項目負責人等信息;交付使用前,應當公開質量承諾書、工程竣工驗收報告、質量保修負責人及聯系方式等信息。

第九條 鼓勵建設單位采用工程總承包、代建、全過程咨詢等專業化項目管理模式;推行優質優價,鼓勵和支持相關參建單位創建品質示范工程;鼓勵金融、保險機構開展工程質量保險業務,鼓勵建設單位推行房屋市政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

實施代建模式組織建設的,建設單位與代建單位應當簽訂專門的質量安全管理協議,或者在委托合同中專項約定質量安全管理職責,并定期向建設單位報告房屋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管理情況。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原則,嚴格履行基本建設程序,依法辦理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許可證。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不得擅自施工。

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建設。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對房屋市政工程毗鄰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相關管線、設施、地質、氣象、水文條件等進行調查,應當委托專業機構對周邊房屋結構安全進行安全風險評估,并向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咨詢等單位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工程資料。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咨詢等單位應當及時提醒建設單位補充完善所需的相關工程資料。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含勘察文件)送審查機構審查,并取得審查合格書。建設單位對涉及主體結構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大設計變更,應當由原審查機構復審,原機構滅失的可委托具備相應技術能力的審查機構復審。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不得盲目趕工期、搶進度,不得迫使工程其他參建單位簡化工序、降低質量安全標準;確需調整工期的,應當組織專家對質量安全技術保障措施進行論證;調整工期涉及增加費用的,應當予以保障。

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工程建設質量安全要求、技術標準、工程造價管理規定等,科學合理確定工程造價。因人工、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價格變化等原因,需要調整合同價款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給予調整。

因極端惡劣天氣等不可抗力、重大活動保障等原因導致的停工,應當給予合理的工期補償。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足額支付工程預付款和工程款,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不得拖欠工程款國有資金投資的工程應當實行施工過程結算不得以未完成審計為由延期結算工程款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執行工程質量安全手冊制度和工程質量安全標準化管理有關規定,建立質量舉牌驗收、樣板引路等制度,對關鍵工序、關鍵部位隱蔽工程實施舉牌驗收,實現質量責任可追溯;督促施工、監理單位組織實施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標準化,完善自評、檢查管理等工作,及時簽署考核評價意見。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工程質量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機制,組織實施定期排查、巡查和隨機抽查,重點檢查以下工程質量安全管理情況,發現問題隱患應當提出整改措施,以書面形式向各參建單位通報檢查結果,實現常態化自檢自查管理。

(一)工程質量安全管理責任制度和保證體系的落實情況;

(二)參建單位管理人員質量安全工作履職情況;

(三)施工、監理單位等定期自查自評情況;

(四)工程實體質量安全管理情況;

(五)工程質量安全問題整改情況;

(六)工程質量安全控制資料的收集、整理情況。

建設單位應當嚴格記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建立隱患排查治理檔案,依法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質量安全隱患信息和建筑市場違法違規問題。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詳細列出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以下簡稱危大工程)清單,要求施工單位在投標時明確相應的安全管理措施。

在危大工程的施工環節,建設單位必須督促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和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到崗履職,監督檢查安全管控措施落實情況,建立重大隱患臺賬,實施動態銷號管理。

建設單位在接到監理單位對施工單位拒不按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施工的報告后,應當督促監理單位立即責令施工單位停工整改;施工單位拒不停工整改的,會同或者督促監理單位及時向項目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對于按照規定需要進行第三方監測的危大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勘察資質的單位實施監測,接到監測結果異常報告時,應當立即組織相關責任主體制定處置方案、落實處置措施,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立即停工整改,并向項目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督促施工單位編制房屋市政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應急演練。

在接到事故報告后,立即啟動相應等級的事故應急處置,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并及時、準確、完整地向有關部門報告,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檢查監理、施工、設計等單位已完成驗收的分部分項工程質量安全狀況,根據國家、省有關現行規范、標準和合同約定等做出真實評價。

建設單位收到竣工報告后,應當依法依規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住宅工程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施工、監理、物業、業主代表等單位參與分戶驗收,未組織分戶驗收或者分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房屋市政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屋市政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在建筑物明顯部位設置永久性標牌,載明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名稱和項目負責人姓名,及時向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

住宅工程交付時,建設單位應當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并對其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工程質量回訪和質量投訴處理機制,及時組織處理保修期和保修范圍內出現的質量問題,并對造成的損失先行賠償。

房屋市政工程在保修期內出現質量缺陷的,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向施工單位發出保修通知;涉及結構安全質量缺陷的,建設單位還應當立即向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房屋市政工程保修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驗收;涉及結構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報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因發生質量安全事故或者涉及主體結構安全的重大質量問題被責令全面停工的房地產住宅開發項目,市、縣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質量安全監督和房產管理聯動協同制度,對建設單位實施暫停項目預售或者房屋交易合同網簽備案,待整改合格、批準復工后方可恢復。

第二十二條 市、縣級住房和城鄉建設有關主管部門應及時公布建設單位下列行為,并對該建設單位及其負有責任的建設參與方加大監管力度,增加日常監管頻次,實施差別化管理。

(一)發生工程質量、安全生產事故的;

(二)由于質量原因造成尚在設計工作年限內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發生投訴、舉報、群體性事件、媒體報道并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經核實認定為嚴重工程質量問題的;

(四)建設階段或者保修期限內發生影響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建筑構件或者外墻建筑材料脫落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或者屋面、墻面大面積滲漏需要返修等嚴重工程質量問題,未按限期完成整改的;

(五)不履行房屋保修義務,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保修義務15天以上的;

(六)質量投訴處理機構發現現場整改情況與住宅工程施工質量整改問題嚴重不符,存在明顯弄虛作假的;

(七)處理質量缺陷過程中,不執行質量投訴調解意見導致矛盾激化的;或者同一質量缺陷,經過3次及以上維修仍未解決質量問題的。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建立房屋市政工程設計工作年限內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實現規劃設計、施工過程、竣工驗收、使用維護、組織加固、危房拆除的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的,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黑龍江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對存在弄虛作假、“掛名法人”等逃避質量安全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政府投資項目,除依法追究責任主體單位和人員的直接責任,還要依法追究分管該項目建設的相關人員領導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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