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建廳:吉林省建設工程監理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
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監理企業管理,進一步規范建筑市場秩序,保障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吉林省實際,我廳起草了《吉林省建設工程監理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征求意見,請有關單位、個人于2025年2月17日前將相關意見、建議(加蓋公章)通過書面或電子郵箱予以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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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吉林省建設工程監理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
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5年1月16日
附件:吉林省建設工程監理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docx
《吉林省建設工程監理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政策解讀.doc
吉林省建設工程監理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安全管理,規范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安全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施監理行為的相關活動,適用本細則,其他工程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以下簡稱省住建廳)負責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工程)監理行為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住建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監理行為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監理單位資質和人員管理
第四條 從事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活動的監理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及辦公場所;
(二)有與其從事監理活動相適應的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從事相關監理活動所應有的技術裝備;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禁止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范圍或者以其他工程監理單位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禁止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第六條 工程建設項目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監理單位應根據投標文件及監理合同,結合工程規模、難易程度、合同工期、現場條件等因素成立現場監理機構,設置相應崗位人員,并配備相應的試驗檢測設備和所需的辦公設備,獨立、公正、有效地開展現場監理工作。
第七條 項目監理機構人員主要是指總監理工程師、總監理工程師代表、專業監理工程師、監理員等。項目監理機構的人員配備必須與建設項目規模相符,專業配套,符合相關規范及行業標準要求。項目監理機構配備的監理人員應當與投標文件、合同約定及監理規劃人員名單一致。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工程施工階段,項目監理機構人員配備需滿足《吉林省建設工程項目監理機構人員配備標準》(附件1)。
第八條 監理單位可按照工程進度節點填報《項目監理人員調配申請表》(附件2),經建設單位同意后,合理安排項目監理機構人員進退場。項目監理機構完成監理合同約定的工作后方可撤離施工現場。
第三章 監理活動管理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與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工程監理單位訂立書面監理合同。實施工程監理前,建設單位應當將委托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內容及監理權限,書面通知施工單位。
第十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安全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安全承擔監理責任。
第十一條 項目監理機構人員應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總監理工程師應注冊于該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代表應具有工程類注冊執業資格或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3年及以上工程實踐經驗并經監理業務培訓;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具有工程類注冊執業資格或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2年及以上工程實踐經驗并經監理業務培訓;監理員應具有中專及以上學歷并經過監理業務培訓。
(二)與該監理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或退休聘用合同。
(三)本人能夠提供在該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證明。
第十二條 項目監理機構人員的任職資格要嚴格執行投標文件及合同約定,并按合同要求從事工程監理活動,不得超越自身從業資格條件和職責范圍承擔監理工作。監理人員只能在一個監理單位從事監理活動,嚴禁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監理單位執業。監理人員變更單位后應及時辦理變更手續,未辦完有關手續前不得在新單位執業。注冊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必須按有關規定辦理延續注冊手續后方可執業。
第十三條 工程監理人員發現工程施工不符合設計文件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及存在質量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住建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 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不得承擔該項工程的監理業務。
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第十五條 項目監理機構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監理規劃及監理實施細則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工程實施監理。
項目監理機構應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及工程材料進行見證取樣。監理合同約定材料平行檢驗的,按合同約定執行。
第十六條 總監理工程師、項目主導專業的專業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只能在一個工程項目中任職;其他配套專業的專業監理工程師確有能力的,可在其他工程項目中兼職,但兼職不得超過三個,且應在同一城鎮區域內。
本細則發布日之前,以上監理人員已兼職的可繼續兼職,直至項目竣工驗收結束。
第十七條 監理單位應按照投標文件及合同約定,加強項目監理機構人員管理,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經建設單位同意后,可由監理單位提交相關變更手續材料進行變更。變更后人員的資格與注冊類別不得低于變更前的人員標準,變更人數不得超過總人數的30%。
總監理工程師變更,建設單位應當在發生變更之日起15日內在“吉林省工程項目審批管理系統”辦理變更手續,并在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備注欄內注明變更內容、原因,填寫《總監理工程師變更申請表》(附件3)。
第十八條 項目部監理人員非以下原因不得變更。
(一)非工程監理單位原因,工程項目延期開工或者停工時間達三個月以上的。
(二)非工程監理單位原因,建設工期超過施工合同工期且未簽訂補充協議的。
(三)項目監理機構人員死亡、刑事犯罪、失蹤、退休合同期滿離職、喪失工作能力、生病導致不能正常工作、勞動合同關系解除等其他原因,不能在本單位繼續執業的。
(四)因不履行崗位職責、工作失誤等原因,建設單位認為監理人員不能勝任工作的。
(五)因違法違規行為,不能繼續擔任施工現場管理工作的。
(六)被住建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責令更換的。
(七)其他具有正當變更理由的情形。
第十九條 本省監理單位需按《吉林省建設工程監理企業質量檢測機構信用評價管理規定》參加年度信用評價工作。外埠監理單位進入吉林省從事工程活動的,需按照《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優化入吉建筑企業信息登記管理的通知》辦理入吉信息登記,并參與工程建設期年度內的監理單位信用評價工作。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住建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工程監理活動監督檢查制度,每年采取“雙隨機、一公開”等方式加強對工程監理活動的監督管理,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形式實施抽查抽測,建立工程監理信息監管系統,通過“互聯網+監管”提高監管效能。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住建主管部門應建立監理資質動態核查制度。核查中發現資質條件不符合要求的,責令3個月內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依照法律法規處理。乙級資質上報省住建廳處理,甲級及綜合資質由省住建廳核實后上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處理。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住建主管部門發現監理單位違反本細則第三章有關規定的,應責令改正,依照法律法規處理,并按照《吉林省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計入不良信用記錄,在當年信用評價中扣分,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三條 各地住建主管部門要對項目監理人員配備、考勤情況進行不定期監督檢查;總監理工程師出勤率低于80%或弄虛作假的,視為未履職盡責,責令改正,并依照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有關規定、造成質量安全事故的,依照法律法規給予監理單位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行政處罰,給予負有責任的注冊監理工程師暫停執業、吊銷執業資格證書、一定時間內或終生不予注冊等處罰。
第二十五條 各地住建主管部門對監理單位及相關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應當自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告知省住建廳。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住建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失信懲戒原則,加強監理市場信用管理,依照法律法規將監理單位的行政處罰信息及其他不良行為予以公開,計入不良信用記錄。對于信用狀況不良的,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大監督檢查頻次。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工程監理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有權向工程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門投訴、舉報。工程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門接到投訴、舉報后,應當依照法律法規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八條 鼓勵監理行業協會開展監理行業自律和監理人員培訓工作,規范監理行業行為,建立健全監理行業誠信體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由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之前相關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按本細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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